9月29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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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指出,冠城大通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构思园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为前述地块项目开发公司)因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法依照《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好向冠城元泰交给前述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地块土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出具“(2021)闽01民初2673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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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冠城大通经过竞拍活动竞得福建省永泰县樟[2015]拍04、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共3(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尔后,樟[2015]拍04号土地已交给公司正在开发,而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地块至今没有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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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福建冠城元泰构思园建造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鉴于现在出让宗地上仍存在许多青苗及地上构筑物未能及时撤除,且市政配套设备亦未到位,被告无法依照出让合同约好向原告交给土地,原告有权免除两边签定的《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交还现已付出的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一起要求补偿相关的丢失。

具体来说,冠城大通的诉求主要为以下几点:

1.恳求判令免除原告福建冠城元泰构思园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6月8日签定的两份《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5212520150603P002、35212520150603P003)以及补充协议;

2.恳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构思园建造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计3,200万元;

3.恳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构思园建造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剩下的土地出让金合计6,300万元;

4.恳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构思园建造发展有限公司补偿丢失暂合计103,240,439.43元(其间,资金占用费暂计79,811,000元,以实践付出的出让金7,900万元为基数,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的日0.05%,自实践付出之日起至实践清偿之日止,土石方工程款16,632,785.10元,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549,780元,景象设计费174,420元,管理费用6,072,454.33元);

5.恳求判令本案案子受理费、产业保全费、布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担负。

本年8月27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1年半年度陈述。

陈述显现:2021年上半年,冠城大通房地产事务共完成合同出售面积13.79万平方米,同比增加56.53%;完成合同出售额23.35亿元,同比增加59.71%;完成结算面积9.74万平方米,同比增加111.74%;完成主营事务收入15.62亿元,同比增加95.01%;完成净利润0.89亿元,同比增加50.85%。

到陈述期末,冠城大通房地产项目已收售房款没有结算的金额为15.5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