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与署理自己告贷胶葛案的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托付合同胶葛案,继上一年11月24日和12月4日两次在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本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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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高县人民法院判定,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玉壶律所)没有为原告郭永柱恳求诉讼产业保全的行为存在差错,应当承当差错职责。法院判令玉壶律所返还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全额承当诉讼费88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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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书。图片来历/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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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焦点:两边签定的托付合同事项内是否包括了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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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此前《被当事人索赔千万元的四川律师,因私自收费不开票被中止执业5个月》报导显现,2015年3月到4月,四川筠连县商人郭永柱经过民间假贷方法,向当地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成房产公司)共借出资金565万余元,世成房产公司一向未还款。

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永柱(甲方)与玉壶律所(乙方)签定了《托付署理合同》,约好甲方与世成房产公司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托付乙方刘孝彬律师为郭永柱的托付署理人。2016年3月7日,刘孝彬代郭永柱制造了《产业保全恳求书》,恳求查封世成房产公司建筑的坐落筠连县筠连镇“定水盛景住宅小区”靠腾川路一楼商铺3至20号。同日,郭永柱向刘孝彬律师出具《授权托付书》,该托付书载明刘孝彬律师的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郭永柱先后两次向刘孝彬律师的个人账户转账付出署理费、诉讼费合计15万元。

2016年4月21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郭永柱诉世成房产公司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庭审中,郭永柱及刘孝彬与世成房产公司自愿达到分期还款协议。《民事调停书》收效后,世成房产公司未实施调停书确认的付款职责。

2016年10月19日,郭永柱再次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刘孝彬作为履行署理人,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同日刘孝彬向筠连县法院恳求了强制履行。次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向世成房产公司发出了《履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实施职责。2016年12月11日,筠连县法院以被履行人未实施职责,履行中暂未查询到被履行人的可供履行产业头绪,恳求履行人郭永柱赞同,作出《履行裁定书》完结本次履行程序。直至2019年12月18日,筠连县法院再次作出《履行裁定书》持续查封被履行人世成房产公司开发的“定水盛景”76套房子,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0年12月4日的庭审中,郭永柱方以为,玉壶律所律师刘孝彬在署理郭永柱与世成房产公司告贷胶葛案中,没有依照原告的要求向法院恳求产业保全,然后导致原告的债务无法得到合法维护,给原告形成丢失,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玉壶律所和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补偿原告经济丢失1100余万元。

玉壶律所以为,郭永柱和刘孝彬律师的托付署理合同中没有特别载明托付产业保全事项。原告将保全费等转交给律师是托付代缴费行为,而不是托付署理行为,原告在后来的调停中应当知道没有进行产业保全。玉壶律所还称,2019年末筠连县法院查封的世成房产房子是原告债务的保证,没有进行产业保全原告也没有丢失。

庭审前的2020年9月22日,宜宾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8年6月前玉壶律所对本所律师实施挂靠,听任刘孝彬律师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玉壶律所现任主任胡光才、原主任刘文贵在任职期间未有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和纠正刘孝彬的违法行为。给予玉壶律所停业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胡光才罚款5000元、刘文贵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永柱表明在2016年3月就将署理费、诉讼费等费用转入署理律师刘孝彬的个人账户。图片来历/受访者供给

法院:玉壶律所未代郭永柱恳求产业保全行为存在差错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定书中概括的案子争议中心除了郭永柱与玉壶律所之间签定的托付合同事项内是否包括了诉讼保全之外,还有该案在诉讼中未进行产业保全,玉壶律所是否有差错;玉壶律所是否给郭永柱形成丢失及形成的丢失程度。

高县人民法院以为,两边对恳求保全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好,该口头约好明确要求玉壶律所指使的刘孝彬律师代郭永柱恳求诉讼产业保全,刘孝彬依照口头约好预收了郭永柱付出的保全费、恳求保全职责险的保险费,并制造了《产业保全恳求书》,取得了《安全诉讼产业保全职责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实施了部分职责。所以郭永柱与玉壶律所之间签定的托付合同包括由玉壶律所代为恳求诉讼保全的职责。

此外,玉壶律所未能供给相应依据证明刘孝彬律师将其制造的《产业保全恳求书》《安全诉讼产业保全职责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递送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依据证明筠连县法院收到上述文书,更未能供给法院受理原告的保全恳求的依据。因而,玉壶律所未代原告郭永柱恳求诉讼产业保全的行为存在差错,应当承当差错职责。

法院查明,世成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定水盛景”楼盘悉数房子仍处于筠连县法院查封状况且该建造工程至今未竣工检验。郭永柱恳求的涉本案产业的履行没有结束;玉壶律所未恳求诉讼产业保全的差错行为,致使郭永柱产业遭到丢失尚不能确认,且郭永柱也未能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其丢失程度。因而对郭永柱要求补偿经济丢失1100万余元的建议不予支撑。

关于郭永柱要求人保财险四川公司以2200万元为限承当补偿职责的诉求,高县法院以为因为郭永柱的丢失不能确认,且保险公司与四川省律师协会签定的《四川省律师工作职责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待丢失确认后,另行建议权力。

根据以上现实和理由,高县法院判定,玉壶律所返还原告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驳回郭永柱的其他诉讼恳求;玉壶律所担负案子诉讼费884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