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1证券简称:方正证券公告编号:2019-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份额

A股每股现金盈利0.02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依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改正其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前,公司中止向其发放2018年度盈利。

一、经过分配计划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计划经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6月2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

二、分配计划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配目标:

到股权挂号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本公司整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计划:

安阳开户证券(江苏恒力)

(1)依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选用现金分红的方法(即100%为现金分红),以公司到2018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8,232,101,395为基数,向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挂号日挂号在册的整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26元(含税);公司经过会集竞价买卖方法回购的股份不参加利润分配,详细施行分配计划时,以扣除股权挂号日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盈利总额不超越人民币214,034,636.27元(含税)。本次不进行本钱公积转增股本。2018年度公司剩下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核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买卖规则》,公司依照以下公式核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盈利)÷(1+流转股份变化份额)

公司股份总数为8,232,101,395股,扣除不参加利润分配的回购账户中的11,150,255股,本次实践参加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8,220,951,140股。

每股现金盈利=(参加分配的股本总数×实践分配的每股现金盈利)÷总股本=(8220951140×0.026)÷8232101395≈0.02596元

依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计划,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盈利分配,不触及送股及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因而公司流转股份未发生变化,流转股份变化份额为0。

因而,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596)÷(1+0)=前收盘价格-0.02596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施行方法

1.施行方法

无限售条件流转股的盈利托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过其资金清算体系向股权挂号日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挂号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各会员处理了指定买卖的股东派发。已处理指定买卖的出资者可于盈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收取现金盈利,未处理指定买卖的股东盈利暂由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处理指定买卖后再进行派发。

依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改正其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前,公司中止向其发放2018年度盈利,详见公司在《我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买卖所站(sse)发布的相关公告。

2.自行发放目标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阐明

(1)关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出资基金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则,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026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02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应交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详细实践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10%。

(2)关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QFII”)股东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公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向QFII付出股息、盈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则,由本公司依照10%的税率一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0234元。如相关股东以为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收入需求享用税收协议(组织)待遇的,可依照规则在获得股息、盈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

(3)关于经过沪股通出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商场出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商场买卖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81号),经过沪股通出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商场出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盈利由本公司经过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心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公司一致按股息盈利所得的10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0234元。关于香港出资者中归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我国签定的税收协议规则股息盈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够自行或托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应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议税率核算的应交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关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组织出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盈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交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交纳,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为人民币0.026元。

五、有关咨询方法

关于权益分配计划有疑问的,请依照以下联络方法咨询:

联络部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络电话:010-57398252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