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报记者近来得悉,证券业协会对券商收益交换事务保证金办理要求进行了清晰。

中证协要求,券商收益交换事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誉债的,向单一买卖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份额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还有规则的在外。

中证协清晰,在下述四种景象下,券商向单一买卖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掩盖买卖或衍生品危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展开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多头或空头收益交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份额不高于5%;多头与空头收益交换挂钩标的的曩昔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多头收益交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交换名义本金的份额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证监会、中证协规则的其他条件。

券商收益交换事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会集买卖种类的,向单一买卖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份额不得低于同一种类的期货或会集买卖种类对应保证金份额;券商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种类的,向单一买卖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份额不得低于50%。

此外,如若券商与同一买卖对手方一起展开上述买卖,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份额应别离核算,不得经过向买卖对手方付出保证金等方法打破保证金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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