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施行。市税务部分昨日清晰,若交税人9月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扣缴责任人已按2000元减除费用规范核算个人所得税并已在9月申报交税的,依照规则,交税人享有退税的权力。 此前,税务部分再三重申,交税人本年9月1日(含)...

晨报讯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施行。市税务部分昨日清晰,若交税人9月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扣缴责任人已按2000元减除费用规范核算个人所得税并已在9月申报交税的,依照规则,交税人享有退税的权力。

此前,税务部分再三重申,交税人本年9月1日(含)今后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规范和税率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少市民发现,9月份拿到的薪酬依然依照原先2000元起征点的规范被征收个税。

本来,个税申报体系是依照“当月代扣,次月代缴”的准则设置,企业财政在为交税人扣除当月个人所得税之后,应当于次月向当地税务部分缴交税款:即9月份发放的薪酬,应该是在10月申报个人所得税。但部分企业此前一直是实施“当月代扣,当月代缴”,使得9月发放的薪酬当月就已完结申报,税务申报体系则确定9月的代扣个人所得税归于8月,因此仍依照2000元起征点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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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副局长刘新利昨日表明,依照有关规则,交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今后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规范和税率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则,薪酬、薪水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责任人或许交税责任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交税人9月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由扣缴责任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因为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则,10月份申报期顺延至了10月24日。

那么,关于一部分“被多收”的个税有没有个说法?刘新利表明,若交税人发现自己9月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未按3500元减除费用规范核算个人所得税的,要先与单位财政进行交流承认。若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相关状况。若交税人9月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扣缴责任人已按2000元减除费用规范核算个人所得税并已在9月申报交税的,依照规则,交税人依法享有退税的权力。

本市活跃合作增值税变革

晨报记者张昱欣报导 针对上海下一年起将首先试点增值税变革的音讯,刘新利表明,这一试点关于促进经济开展方法改变、开展服务经济和完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拟定详细施行方案,上海市税务部分将活跃合作,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刘新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