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公告》。全文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清晰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方针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的有关规则,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能够适用股息、盈利企业所得税方针,即:出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归于股息、盈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方针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其间,发行方和出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则;一起发行方付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契合规则条件的永续债,也能够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方针,即:发行方付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交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契合规则条件的永续债,是指契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出资企业对该项出资具有还本责任;

(二)有清晰约好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必定的出资期限;

(四)出资方对被出资企业净资产不具有所有权;

(五)出资方不参加被出资企业日常出产经营活动;

(六)被出资企业能够换回,或满意特定条件后能够换回;

(七)被出资企业将该项出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出资不承当被出资企业股东平等的经营风险;

财政部:企业发行永续债可适用股息湖南海利股票、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九)该项出资的清偿次序坐落被出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商场等发行商场的发行文件中向出资方予以发表。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认,不得改变。企业对永续债采纳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核算方法不一致的,发行方、出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交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开展变革委员会、我国人民银行、我国银行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我国银行间商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安排存案,按照法定程序发行、附换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清晰到期日的债券,包含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款融资东西(含永续收据)、无固定期限本钱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