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严重核事端稳妥危险涣散机制,规范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促进核稳妥继续稳健运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工作展开,近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速展开现代稳妥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前景方针》(国函〔2017〕29号)中关于树立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准则的要求,实行国家核安全观、进步稳妥服务核安全才能、支撑核能实体经济展开、规范核稳妥运营行为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核稳妥更好习惯核能危险办理的特色,促进核稳妥及核能工作长时间、健康、平稳展开。

《方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对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规范、运用条件、日常办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首要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资料、放射性废物的运送进程供给产业丢失、第三者损害补偿等保证的稳妥业务,需归入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二是计提规范,核稳妥巨灾准备金按核稳妥业务承保赢利的75%核算,从年度净赢利中计提。计提规范与国际水平根本共同。三是运用条件,在产生一次稳妥事端形成的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预估赔款超越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年度已陈述赔付率超越150%时,能够运用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四是日常办理,要求核稳妥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资金运用收益归入准备金办理。五是监督处理,对经过添加费用等方法削减承保赢利、躲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矩。

下一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将抓好抓实《方法》的实行,重视实行作用,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进步核稳妥服务核安全办理的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展开。

我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

印发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方法的告诉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产业稳妥公司、再稳妥公司:

为促进核稳妥继续稳健展开,增强稳妥业服务核电工作展开的才能,现将《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实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应。

2020年10月15日

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严重核事端稳妥危险涣散机制,规范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办理,促进核稳妥继续稳健展开,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速展开现代稳妥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核稳妥,是指核设施产生事端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资料、放射性废物在运送进程中产生事端,形成被稳妥人或第三者的产业丢失或人身伤亡,稳妥人依照稳妥合同承当补偿职责的稳妥。包含核物质丢失及运营中止稳妥、核第三者职责稳妥、核雇主职责稳妥、核物质运送稳妥,以及我国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稳妥业务,但不包含核设施在初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触及核危险的稳妥。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直接稳妥公司和再稳妥公司(以下总称稳妥公司)运营的稳妥标的在境内的核稳妥业务(以下简称境内核稳妥业务)和从我国境外分入的稳妥标的在境外的核稳妥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核稳妥业务)。本方法所称运营核稳妥业务,包含直接稳妥、再稳妥和转分保等多种运营方式。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核稳妥巨灾职责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是指稳妥公司依据本方法规矩,在运营核稳妥业务进程中,为增强危险抵挡才能、应对核稳妥巨灾丢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五条核巨灾准备金的办理遵从以下准则:

(一)独立运作。稳妥公司依据本方法规矩计提、运用和办理核巨灾准备金,独立核算。

(二)揭露通明。核巨灾准备金的计提、运用和办理应当揭露通明,依法承受监督。

(三)统筹运用。稳妥公司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能够在该公司各种核稳妥业务之间、境内境外核稳妥业务之间统筹运用。

第二章计提

第六条稳妥公司应当依据本方法规矩,依照核稳妥业务承保赢利的必定份额,及时足额计提核巨灾准备金,逐年结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稳妥公司年度核稳妥业务归纳本钱率低于100%的,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危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赢利中计提核巨灾准备金,计提规范为核稳妥业务承保赢利的75%(年度净赢利如缺乏核稳妥业务承保赢利的75%,则全额计提)。核巨灾准备金不得用于分红、转增本钱,计提次序在农业稳妥大灾危险赢利准备金之后。

本方法所称核稳妥业务承保赢利=核稳妥业务已赚保费*(1-核稳妥业务归纳本钱率)。其间,稳妥公司核稳妥业务归纳本钱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稳妥公司的核巨灾准备金结存余额到达其所承当的未彻底停止的核稳妥职责的单一事端自留职责最大值时,能够暂停计提;如结存余额因付出赔款而下降或单一事端自留职责上限进步时,应康复计提。

本方法所称核稳妥职责彻底停止,是指核稳妥合同停止并超越合同所约好的最长追诉期。

本方法所称单一事端自留职责,是指稳妥公司对一个危险单位在一次稳妥事端中所承当的核稳妥各险种分保后自留部分的算计补偿职责。

第三章运用

第九条核巨灾准备金专项用于补偿核稳妥巨灾危险丢失。稳妥公司在运用核巨灾准备金时,应当实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条当一次稳妥事端形成的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预估赔款超越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年度已陈述赔付率超越150%时,或产生其他经我国银保监会或财政部认可的景象时,能够运用核巨灾准备金。

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年度已陈述赔付率以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

本方法所称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年度已陈述赔付率=(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已决赔款+核稳妥职业自留职责已产生已陈述赔案的估损金额)/核稳妥职业已赚保费。

第十一条核巨灾准备金的运用额度,以稳妥公司核稳妥敷衍赔款超越当年核稳妥已赚保费部分为限。

第四章办理

第十二条稳妥公司应及时、精确计量当期会计年度核稳妥业务,不得人为调理相关科目。

稳妥公司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第十三条稳妥公司应当依据稳妥资金运用的有关规矩,依照其内部出资办理准则,审慎展开核巨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归入核巨灾准备金办理。

第十四条稳妥公司不再运营核稳妥业务且其核稳妥职责彻底停止后,能够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作为未分配赢利开释。稳妥公司不再运营核稳妥业务、需开释核巨灾准备金的,应提早3个月向我国银保监会和财政部陈述。

第十五条稳妥公司不再运营核稳妥业务后又在五年内康复运营的,应依照以前年度开释为可支配赢利的核巨灾准备金的总金额从头计提核巨灾准备金。

第十六条稳妥公司能够依据上一年境内核稳妥业务所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占境内核稳妥业务净自留保费的份额,从敷衍给境外再稳妥人的分出保费中按不高于该份额的规范扣存分保保证金。

第十七条稳妥公司不得经过与境外再稳妥人设置赢利同享机制、付出纯益手续费、向稳妥中介机构付出中介费等手法,变相躲避本方法有关核巨灾准备金的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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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境内稳妥公司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核巨灾准备金计提、运用、办理等状况陈述我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我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核巨灾准备金的计提、办理、运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再稳妥人、稳妥中介公司协助稳妥公司实施违背本方法规矩行为的,我国银保监会可将其从我国再稳妥挂号体系有用清单中除掉,且2年内不得康复、不得再次挂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我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