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存案告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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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债款融资规划授权的方案》,赞同在公司财务杠杆不超越外部监管规则的预警目标,即“净资产/负债”不低于12%,“中心净本钱/表表里总资产”不低于9.6%的前提下,各类债款融资东西最高待归还余额不超越监管规则的限额;赞同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保证危险操控目标、流动性监管目标以及各类债款融资东西的危险限额等契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组织规则的前提下,择机处理发行债款融资东西的悉数事项,包含但不限于确认债款融资种类、融资金额、发行时刻、期限、利率、融资资金运用及办理等;抉择有用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之日起24个月。

近来,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最高待归还余额的告诉》,依据该告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公司待归还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07亿元,自告诉印发之日起继续有用。在此范围内,公司可自主确认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划。

依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微观审慎办理要求,视公司运营状况,对公司短期融资券最高余额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知的公告兴业证券中国银行外汇行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