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一对夫妇经营房地产、酒店、物业、汽车销售等产业,几年间向社会抛出月息2至3分的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夫妻俩双双踏上了逃亡路……

600万存款变690

600万存款变690

生于1976年12月的张某是南部县人,与丈夫孔某在成都定居。2010年7月开始,夫妻二人陆续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一家商贸公司。另外又成立了两家公司,经营塑钢门窗、物业、汽车销售等产业,孔某和张某分别担任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摊子”铺得过大,他们在南部县城开发的两个楼盘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夫妇俩便在外面不断向人借钱。

他们经营的4家公司都没有融资业务,但从2014年以来,张某单独或伙同丈夫孔某以投资在南部县的两处房地产项目需要筹集民间资本为由,许诺支付月息2至3分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据案发后张某交代,夫妇二人借款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据参与人李某和谢某夫妻夫妇反映,2013年9月2日,他们向张某夫妇的公司账号转款200万元,对方一直未归还。

据参与人胡某陈述,2015年5月至6月间,他共向张某和孔某转款130万元,二人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收条600万存款变690:“今收到胡某南部县南隆镇××商铺300平方米的购房款300万元整,以此作为130万元借款的抵押,若到期还不出借款利息,便以此商品门面收购。”但因资金链断裂,孔某和张某开发的楼盘成为了烂尾楼。

到2015年10月,张某停止向各集资参与人付息,多名集资参与人要求张某、孔某还款,夫妻二人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于2016年9月举家外逃。

2018年5月29日,南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获悉,孔某和张某以开发房地产项目向40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后潜逃,遂立案侦查。2018年9月29日,张某在阆中被民警抓获。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6人非法吸收存款1126.87万元,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部县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于有些仅有孔某签字而没有张某签字的借条数额,以及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提供转款凭证而未提供借条的数额,法院没有认定为张某的犯罪金额,确认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90万余元,涉及15位集资参与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幌子,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从不特定群众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前,张某已归还部分本金利息,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600万存款变690;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借款。其丈夫孔某另案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600万存款变69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为69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作出上述判决。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广大群众也应当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高额利息的诱惑,增强风险意识,以防上当受骗。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一对夫妇经营房地产、酒店、物业、汽车销售等产业,几年间向社会抛出月息2至3分的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夫妻俩双双踏上了逃亡路……

600万存款变690

生于1976年12月的张某是南部县人,与丈夫孔某在成都定居。2010年7月开始,夫妻二人陆续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一家商贸公司。另外又成立了两家公司,经营塑钢门窗、物业、汽车销售等产业,孔某和张某分别担任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摊子”铺得过大,他们在南部县城开发的两个楼盘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夫妇俩便在外面不断向人借钱。

他们经营的4家公司都没有融资业务,但从2014年以来,张某单独或伙同丈夫孔某以投资在南部县的两处房地产项目需要筹集民间资本为由,许诺支付月息2至3分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据案发后张某交代,夫妇二人借款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据参与人李某和谢某夫妻夫妇反映,2013年9月2日,他们向张某夫妇的公司账号转款200万元,对方一直未归还。

据参与人胡某陈述,2015年5月至6月间,他共向张某和孔某转款130万元,二人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收条600万存款变690:“今收到胡某南部县南隆镇××商铺300平方米的购房款300万元整,以此作为130万元借款的抵押,若到期还不出借款利息,便以此商品门面收购。”但因资金链断裂,孔某和张某开发的楼盘成为了烂尾楼。

到2015年10月,张某停止向各集资参与人付息,多名集资参与人要求张某、孔某还款,夫妻二人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于2016年9月举家外逃。

2018年5月29日,南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获悉,孔某和张某以开发房地产项目向40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后潜逃,遂立案侦查。2018年9月29日,张某在阆中被民警抓获。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6人非法吸收存款1126.87万元,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部县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于有些仅有孔某签字而没有张某签字的借条数额,以及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提供转款凭证而未提供借条的数额,法院没有认定为张某的犯罪金额,确认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90万余元,涉及15位集资参与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幌子,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从不特定群众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前,张某已归还部分本金利息,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借款。其丈夫孔某另案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为69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作出上述判决。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广大群众也应当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高额利息的诱惑,增强风险意识,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