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北京12月28日讯我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昨日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2018]4号显现,罗媛媛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罗媛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生意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8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3万元。因核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生意股票累计账面盈余金额为-19.60万元。

  以上违法现实,有劳动合同、经历材料、我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托付流水、成交流水、状况阐明、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罗媛媛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重庆监管局决议: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许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有必要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生意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处分原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18]4号

  时刻:2018-11-27

  当事人:罗媛媛,女,1981年3月出世,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罗媛媛违背证券法令法规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和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生意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核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生意股票累计账面盈余金额为-195,994.49元。

  以上违法现实,有劳动合同、经历材料、我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托付流水、成交流水、状况阐明、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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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重庆证监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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