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下发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议(上证公监函〔2022〕0100号)。依据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63号)查明的现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600220.SH)发表的定时陈说中,存在信息发表不精确、不完好。上交所上市公司办理一部对江苏阳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政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决议显现,一是,公司关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收买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早承认存货的景象,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早承认存货触及金额均为8,716.82万,形成相关定时陈说中存货发表不精确。

二是,公司按品号承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本钱核算,导致本钱结转与收入承认金额不配比,本钱信息与公司实践状况不符。

三是核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贬价预备时,公司以品类为根底,对存货的本钱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别品号进行均匀核算,并将一切库存均按12月均匀价格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实行出售合同而持有。

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时陈说中,未发表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许诺事项及实行状况。

综上,公司多期定时陈说中存在信息发表不精确、不完好,上述行为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矩。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发表事项担任人,时任财政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政事项担任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背了《股票上市规矩》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矩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声明及许诺书》中做出的许诺。

鉴于上述违规现实和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矩》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买卖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矩,上交所上市公司办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办法决议:对江苏阳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政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股东、实践操控人、收买人、严重资产重组买卖对方等安排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安排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标准性文件、本规矩及本所其他规矩。

《股票上市规矩》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发表责任人应当依据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标准性文件、本规矩以及本所其他规矩,及时、公正地发表信息,并确保所发表信息的实在、精确、完好。

《股票上市规矩》第2.5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发表责任人发表信息,应当以客观现实或具有现实根底的判别和定见为依据,照实反映实践状况,不得有虚伪记载。

《股票上市规矩》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及时、公正地发表信息,以及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不能确保公告内容实在、精确、完好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票上市规矩》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应当实行以下责任,并在《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声明及许诺书》中作出许诺:

(一)恪守并促进本公司恪守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实行忠诚责任和勤勉责任;

(二)恪守并促进本公司恪守本规矩及本所其他规矩,承受本所监管;

(三)恪守并促进本公司恪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以为应当实行的其他责任和应当作出的其他许诺。

监事还应当许诺监督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恪守其许诺。

高档办理人员还应当许诺,及时向董事会陈说公司运营或许财政等方面呈现的或许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类买卖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矩》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担任,实行如下责任:

(一)担任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和谐公司信息发表业务,安排拟定公司信息发表业务办理制度,催促公司和相关信息发表责任人恪守信息发表相关规矩;

(二)担任投资者联系办理,和谐公司与证券监管安排、投资者、证券服务安排、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安排预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与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档办理人员相关会议,担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业并签字;

(四)担任公司信息发表的保密作业,在未公开严重信息走漏时,及时向本所陈说并发表;

(五)重视媒体报导并自动求证报导的实在性,催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进行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本规矩及相关规矩的训练,帮忙前述人员了解各安闲信息发表中的责任;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标准性文件、本规矩、本所其他规矩和公司章程时,或许公司作出或或许作出违背相关规矩的决议计划时,应当提示相关人员,并当即向本所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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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担任公司股权办理业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材料,并担任发表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持股变化状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实行的其他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议

当事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江苏阳光,A股证券代码:600220;

赵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徐伟民,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徐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政总监。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63号)查明的现实,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发表的定时陈说中,存在信息发表不精确、不完好。

一是,公司关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收买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早承认存货的景象,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早承认存货触及金额均为8,716.82万,形成相关定时陈说中存货发表不精确。二是,公司按品号承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本钱核算,导致本钱结转与收入承认金额不配比,本钱信息与公司实践状况不符。三是核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贬价预备时,公司以品类为根底,对存货的本钱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别品号进行均匀核算,并将一切库存均按12月均匀价格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实行出售合同而持有。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时陈说中,未发表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许诺事项及实行状况。

综上,公司多期定时陈说中存在信息发表不精确、不完好,上述行为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矩。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伟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为信息发表事项担任人,时任财政总监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为财政事项担任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背了《股票上市规矩》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矩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声明及许诺书》中做出的许诺。

鉴于上述违规现实和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矩》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买卖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矩,我部做出如下监管办法决议:

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政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厉依照法令、法规和《股票上市规矩》的规矩,标准运作,认实在行信息发表责任;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应当认实在行忠诚、勤勉责任,促进公司标准运作,并确保公司及时、公正、精确和完好地发表一切严重信息。

上海证券买卖所上市公司办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