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图:人民币。

中新网10月25日电我国银保监会近来草拟《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议(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张,添加一条“外国银行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起建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许一起建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征求意见稿清晰,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国银行分行能够吸收我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修正为:“外国银行分行能够吸收我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征求意见稿提议,将第四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财物方式存在”,修正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大众负债额的必定份额持有合格财物,详细份额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第四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危险财物的份额不得低于8%”,修正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危险财物的份额不得低于8%。本钱充足率继续契合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则的份额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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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说到,将第五十五条“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档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事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彼此兼职”,修正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档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彼此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