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据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后,5月21日,我国结算就《存托凭据挂号结算事务细则》向商场参加主体揭露征求意见。

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矩,《挂号结算细则》的出炉也意味着我国存托凭据间隔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如果说证监会的《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是对存托凭据发行上市、存托保管、信息发表、投资者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组织,那么,《挂号结算细则》则是针对CDR所触及的证券挂号、存管、结算等“后方”详细事务给予清晰标准。

挂号与存管细则

《挂号结算细则》清晰,投资者参加存托凭据的认购和买卖等,应当运用A股证券账户。存托凭据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时应当悉数存管在我国结算公司。我国结算将建立电子化证券挂号簿记体系,依据证券账户的记载,处理存托凭据持有人名册的挂号。

重磅!CDR落地再迈步 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北方证券求意见

存托凭据的一切挂号请求人,包含存托凭据的存托人、持有人,或我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请求处理存托凭据挂号的主体,都选用申报制,审核权归我国结算。

单就存托人方面,内容规则,存托凭据上市买卖前,存托人需提交初始挂号资料,并在规则时间内完结初始挂号,而在请求处理初始挂号前,还应领先与我国结算签定服务协议。

存托人请求处理存托凭据初始挂号需供给的请求资料有:(一)存托人与境外根底证券发行人签定的存托协议;(二)我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据的批复文件;(三)证券挂号请求;(四)我国结算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改变挂号时,若是经过证券买卖所会集买卖的存托凭据,我国结算会依据存托凭据买卖的交收成果处理会集买卖过户挂号。而关于协议转让、承继、离婚、法人资格损失、向基金会捐献等景象触及的非买卖过户挂号事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改变挂号,则另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内容清晰,我国结算暂不处理存托凭据的质押挂号事务。除了供给存托凭据现金盈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外,我国结算的服务还包含向存托人供给持有人名册服务;向存托人和存托凭据持有人供给存托凭据挂号信息查询服务等。

结算与交收细则

《挂号结算细则》清晰,我国结算以人民币作为存托凭据的结算钱银,并实施分级结算。

关于存托凭据买卖,结算参加人也是需求交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依照债券以外其它种类的份额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依照权益类证券种类的份额计收。

境外发行的约好

据悉,正在推动的“沪伦通”初期也拟采纳存托凭据互挂方法完成两地商场互联互通。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已为“沪伦通”预留了准则空间。

而《挂号结算细则》则清晰,以会集挂号、存管在我国结算的股票为根底,在境外发行存托凭据触及的账户开立以及根底股票挂号结算事宜,适用我国结算有关规则。但境内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之间就存托凭据发行、买卖进行的互联互通事务中触及的存托凭据挂号结算事宜,若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