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7月12日于港交所发布公告,就与黑石生意的相关报导发布声明称,方案128.70亿元收买黑石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股东持有的特定商业地产公司大都股权,公司自2016年1月起已与方针公司的股东打开恰谈,现在没有就本次生意缔结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本次生意对价将不触及发行任何公司之证券,亦未就有关发行或收买公司股份进行任何商洽。

详细如下:

近来有香港媒体报导有关本公司疑伙黑石集团「The Blackstone Group L.P. 」进行生意。本公司谨此供给以下数据:

1. 本公司于2016年7月4日以海外监管公告的方法刊发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生意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答应类重组问询函第39号)的回复》(「回复」)。于回复的第三页本公司发表了与黑石集团相关企业管理的基金「黑石基金」的潜在生意。

2. 为了快速提高本公司在商业物业管理运营才能,本公司与合作方(合作方)方案收买黑石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股东持有的特定商业地产公司(方针公司)的大都股权。本公司自2016年1月起已与方针公司的股东打开恰谈。本公司部属全资子公司已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联合收买渠道),合作方将获取联合收买渠道的必定权益,随后联合收买渠道将取得方针公司96.55%股权(本次生意 )。本次生意已于2016年6月21日取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经过。

3. 方针公司96.55%股权价值经公司慎重评价,并经生意各方的相等洽谈后确认价值约为人民币128.70亿元。本公司经过全资子公司拟投向联合收买渠道算计投资额约为人民币38.89亿元。

4. 本次生意的对价将不触及本公司发行任何本公司之证券。就本次生意未有就有关发行或收买本公司股份进行任何商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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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合收买渠道的合作方不属于香港联合生意一切限公司证券上市规矩(上市规矩)界说下的本公司的干系人士以及深圳证券生意所股票上市规矩(深交所规矩)界说下的本公司相关人。

6. 依据上市规矩核算之有关本次生意之一切适用百分比率均不超越5%,故本次生意并不构成上市规矩项下须予发布的生意。也不属于依据深交所规矩需求发表的生意。

本公司谨此着重,截止本公告刊发之日,本公司没有就本次生意缔结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本次生意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生意本公司的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