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官网最新发表的一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股票配资公司上海万毓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毓出资”)张平、孙忠泽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操作柘中股份(002346)的行为进行处分,决议对张平、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6618.99万元,并处以1.99亿元罚款,其间,对张平没收违法所得5295.19万元,并处以1.59亿元罚款,对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1323.8万元,并处以397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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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张平,男,1982年10月出世,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双洛乡场镇。孙忠泽,男,1953年4月出世,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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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称,张平、孙忠泽等人为从事配资生意股票事务建立了万毓出资作为运营渠道,张平担任股票生意决议计划,孙忠泽参加寻觅生意账户及资金划转。根据万毓出资生意员指认、与张平、孙忠泽协作的配资中介指认及提交的相关根据、相关证券账户中资金来源或去向、托付下单的IP、MAC地址等根据,能够确定在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张平、孙忠泽操控45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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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定,张平、孙忠泽经过多种手法操作“柘中股份”,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张平、孙忠泽操控账户组选用接连生意、在自己实践操控的账户间生意、虚伪申报的手法操作“柘中股份”,累计买入3427.5649万股,成交金额82704.55237万元,累计卖出3427.5649万股,成交金额89468.17412万元,扣除生意税费后获利6618.987209万元。

对此,证监会开出的罚单为:对张平、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6618.987209万元,并处以19856.961627万元罚款,其间,对张平没收违法所得5295.189767万元,并处以15885.569301万元罚款,对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1323.797442万元,并处以3971.392326万元罚款。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决议书(张平、孙忠泽)

〔2019〕38号

当事人:张平,男,1982年10月出世,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双洛乡场镇。

孙忠泽,男,1953年4月出世,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会对张平、孙忠泽操作“柘中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应当事人孙忠泽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1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忠泽的陈说和申辩。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张平、孙忠泽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张平、孙忠泽操控账户状况

张平、孙忠泽等人为从事配资生意股票事务建立了上海万毓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毓出资)作为运营渠道,张平担任股票生意决议计划,孙忠泽参加寻觅生意账户及资金划转。根据万毓出资生意员指认、与张平、孙忠泽协作的配资中介指认及提交的相关根据、相关证券账户中资金来源或去向、托付下单的IP、MAC地址等根据,能够确定在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张平、孙忠泽操控“巢某风”(开立于创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巢某风”(开立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武”“丁某炜”“封某元”“胡某铭”“黄某松”“黄某默”“姜某林”“金某城”“金某源”“李某容”“李某禄”“李某媚”“李某云”“林某文”“林某彬”“刘某宁”“陆某”“马某”“马某丽”“梅某勇”“彭某来”“孙某席”“王某平”“王某星”“王某英”“王某荣”“吴某”“徐某朋”“徐某”“许某生”“杨某丛”“游某华”“余某阳”“张某1”“周某儿”“周某超”“朱某园”“庄某萍”“邹某”“张某2”“黄某君”“沈某浩”“上海仙翎出资办理-仙翎生长精选一号”等4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生意。

二、张平、孙忠泽经过多种手法操作“柘中股份”

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张平、孙忠泽操控账户组选用接连生意、在自己实践操控的账户间生意、虚伪申报的手法操作“柘中股份”,累计买入34,275,649股,成交金额827,045,523.7元,累计卖出34,275,649股,成交金额894,681,741.2元,扣除生意税费后获利66,189,872.09元。

(一)会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接连生意

在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账户组存在会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接连生意“柘中股份”的行为。在13个生意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商场成交量的份额(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超越10%的有6个生意日,超越20%的有3个生意日,其间在2016年11月11日买入成交占比到达最高,为31.53%;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商场成交量份额(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超越10%的有5个生意日,超越20%的有3个生意日,其间在2016年11月24日卖出成交占比到达最高,为30.24%;账户组实践操控的流转股份数占“柘中股份”当日实践流转股份总数比(以下简称持仓占流转股比)超越10%的有9个生意日,超越20%的有5个生意日,其间在2016年11月17日持仓占流转股比到达最高,为25.88%。

在13个生意日中,账户组在12个生意日有买有卖,在多个生意日中屡次托付买入价格高于托付前一刻商场成交价,乃至高于托付前一刻卖托付第5档价格,或托付买入量高于托付前一刻商场前5档卖出托付总量。

(二)在自己实践操控的账户间生意

在13个生意日中,账户组在8个生意日存在在自己实践操控的账户间生意的行为,在多个生意日存在以高于托付前一刻卖托付第1档价格、乃至高于托付前一刻卖托付第5档价格对倒成交的景象。

(三)虚伪申报

在13个生意日中,账户组在4个生意日存在虚伪申报行为,详细方法为:一是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状况下,重复、很多以涨停价申报买入“柘中股份”,继而撤单后再申报;二是在申报买入托付部分红交后迅速将仍在1档的买入托付吊销。

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柘中股份”累计上涨26.35%,期间最大涨幅到达68.18%。同期中小板归纳指数累计上涨1.21%,“柘中股份”累计涨幅违背中小板归纳指数25.14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现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材料、资金流水、托付生意流水,万毓出资工商登记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配资中介供给的配资合同和状况阐明、生意所供给的生意数据等根据证明,足以确定。

张平、孙忠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则,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作证券商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孙忠泽提出如下申辩定见:其一,万毓出资实质上是作为招聘团队人员的渠道,公司建立不久即闭幕,后来张平等人生意股票的行为与万毓出资没有关系;其二,万毓出资闭幕后,张平、孙忠泽、陈某、刘某海四人协作炒股,证券账户和资金由张平操作,配资协议由张平签字,孙忠泽不知悉张平详细生意股票的状况;其三,在协作过程中,孙忠泽因和张平、陈某二人产生对立,想撤回出资并退出协作关系,直至2016年11月,张平付出孙忠泽2,400万本金和1,000多万盈余分红,合计4,000万,孙忠泽才退出协作关系;其四,2017年1月,孙忠泽借给张平5,800万元,两边口头约好利息率,至今张平未偿还该笔告贷本息。综上,孙忠泽以为自己没有参加操作“柘中股份”,恳求免于处分。

我会以为,孙忠泽在与张平协作炒股过程中,参加出资和盈余分红,知悉张平的生意状况,参加寻觅账户和资金划转,应当确定张平、孙忠泽构成一起操作“柘中股份”,我会对孙忠泽的定见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则,我会决议:对张平、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66,189,872.09元,并处以198,569,616.27元罚款,其间,对张平没收违法所得52,951,897.67元,并处以158,855,693.01元罚款,对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13,237,974.42元,并处以39,713,923.2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稽查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