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办理暂行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市规划疆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办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告诉》(深规土〔2013〕721号)、《市规划疆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计划〉的告诉》(深规土〔2014〕120号)、《深圳市规划和疆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办理有关事宜的告诉》(深规土〔2014〕428号)有关规则,转让方应将必定份额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由挂号中心代收,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核算方法如下:

工业楼宇买卖价格

(1)合同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合同成交价格作为买卖价格;

(2)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买卖价格。

增值收益扣减项目

(1)工业楼宇的挂号价(无挂号价的,扣减所转让的工业楼宇分摊的地价和工程造价)。

(2)转让方获得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担负并实践已缴交的税费(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交纳的印花税、契税和挂号费)。

(3)转让方转让工业楼宇时依法应当担负并实践已缴交的税费(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交纳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4)依照规则补缴的地价款。

注:

(1)挂号价以挂号簿记载的原挂号价格为准;有关税费、地价款以合法有用税票、发票、财务收据以及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数额为准。

(2)扣减总金额为上述扣减项目之和。

增值收益额

增值收益额=工业楼宇买卖价格-增值收益扣减项目

增值收益核实计收方法

(1)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备初次转让的:

①增值收益额未超越扣减总金额50%的: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50%;

②增值收益额超越扣减总金额50%的:应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50%)×60%。

(2)城市更新改造后构成的工业楼宇初次转让的:

①增值收益额未超越扣减总金额30%的:应缴增值收益为0;

②增值收益额超越扣减总金额30%未超越50%的: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30%)×50%;

③增值收益额超越扣减总金额50%未超越100%的:应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扣减总金额×30%)×5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50%)×60%;

④增值收益额超越扣减总金额100%的:应缴增值收益=(扣减总金额×50%-扣减总金额×30%)×50%+(扣减总金额×100%-扣减总金额×50%)×6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金额×100%)×100%。

(3)已搬运挂号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备,自搬运挂号之日起五年内再转让的: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额×100%。

注:上述每级“增值收益额未超越扣减总金额”的份额,均包含本份额数。

增值收益核定计收方法

(1)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工业楼宇初次转让的:

①买卖价格单价≤20000元/m2的,应缴增值收益为0;

②20000元/m2<买卖价格单价≤40000元/m2的,应缴增值收益=(买卖价格单价-20000)×面积×25%;

③买卖价格单价>40000元/m2的,应缴增值收益=20000×面积×25%+(买卖价格单价-40000)×面积×40%。

(2)其他景象的:应缴增值收益=买卖价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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