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300411.SZ):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格隆汇6月18日丨金盾股份(300411)发布股票上市公司资讯,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计划》(〔2020〕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周伟洪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计划》(〔2020〕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和《关于对杭州中宜出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红友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计划》(〔2020〕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王淼根、何鹏程:我局发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存有以下违规事项:1、2019年1月,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前董事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2019年6月至7月、2020年1月股票上市公司资讯,周伟洪占用金盾股份(300411)资金1,811.24万元。到现在,上述占用本金已偿还,利息没有偿还。2、2020年1月,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杭州中宜出资管理有限公司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到现在,上述占用本金已偿还,利息没有偿还。金盾股份(300411)未对上述相关买卖实行相应决议计划程序,未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则。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则,我局决议计划对你们别离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催促相关自然人、法人偿还占用款发生的利息,充沛吸取教训,实行勤勉尽责责任,安排公司完善内部操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准则及信息发表准则并严厉实行,釆取切实有效办法根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假设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计划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计划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实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周伟洪:你作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担任金盾股份(300411)董事。你于2019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000万元股票上市公司资讯,于2019年6月至7月及2020年1月,占用金盾股份(300411)资金1,811.24万元。到现在,资金占用本金已偿还,利息没有偿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则实行相应决议计划程序,未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则,我局决议计划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赶快偿还占用资金发生的利息,充沛吸取教训,全方位进步合规认识,根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假设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计划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计划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实行。

三、警示函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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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宜出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红友:杭州中宜出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出资”)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300411)”)5%以上股东。2020年1月股票上市公司资讯,中宜出资占用金盾股份(300411)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500万元。到现在,占用资金本金已偿还,利息没有偿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则实行相应决议计划程序,未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标准上市公司与相关方资金来往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告诉》的相关规则。中宜出资实践操作人兼金盾股份(300411)董事黄红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则,我局决议计划对你们别离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销售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赶快偿还占用资金发生的利息,充沛吸取教训,全方位进步合规认识,釆取切实有效办法根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假设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计划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计划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阐明到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办法决议计划的内容奉告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令、法规以及规则的学习和领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准则及信息发表准则并严厉实行,根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进步信息发表质量,保护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安稳和连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