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秋林(600891):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格隆汇11月28日丨*ST秋林(600891)发布,公司于近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发来的关于秋林集团诉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嘉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终审《民事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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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林集团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问询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则,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上述案子的相关诉讼状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发表的《触及诉讼发展的公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查明现实共同,法院对一审查明的现实予以承认。

法院以为,嘉颐实业公司持有的秋林集团公司悉数股票现在均处于质押、司法冻住状况,且存在屡次轮候冻住,秋林集团公司根据《盈余猜测补偿协议》、《盈余猜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好,要求嘉颐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秋林集团609.5067万股股票转让给秋林集团公司,但在诉争股票未刊出质押、未免除司法冻住的前提下,无法转让。一审判定驳回秋林集团公司的诉讼恳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秋林集团公司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负。

该判定为终审判定。

此次诉讼判定为二审判定,因诉讼触及以1元的价格回购刊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诉讼事项估计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不发生严重影响,但由于嘉颐实业公司对成绩许诺事项拒不履行,导致其成绩许诺补偿股份无法刊出。对公司其他股东形成损伤和丢失,公司将进一步采纳申述程序以保护广阔中小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