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处理规则的告诉,关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资产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赏。

有的友对这样的规则拍手叫好,称这样的规则有助于发起拾金不昧的精力,但更多友表明疑问,“这10%的奖赏究竟由谁来处?”

全文如下:

广州市拾遗物品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处理,保护丢失物权力人的权益,赞誉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安排拾获别人丢失的资产。

第三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认领处担任全市拾遗物品处理的事务辅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建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担任拾遗物品的报失、搜集、挂号、保管、认领、核实认领、上缴等作业。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费及设备、设备保证。

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据实践情况设置拾遗物品处理机构,担任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搜集、挂号、保管、认领、核实认领、上缴等作业。

第四条拾获丢失物,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在大街或许公共场所拾获的资产,拾得人应当及时告诉权力人收取或许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挂号、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作业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送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资产,拾得人应当及时告诉权力人收取,无法确认权力人的,能够交该单位拾遗物品处理机构挂号、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作业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处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资产,拾得人应当及时告诉权力人收取,无法确认权力人的,能够交该旅馆业单位拾遗物品处理机构挂号、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作业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处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公安(分)局。

(四)凡拾获涉密文件、材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当及告或许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各拾遗物品接纳单位应当对拾遗物品的称号、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刻、地址和拾得人联系方式具体造册、编号挂号寄存,并盯梢挂号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送、接纳、寄存等处理作业。其间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当挂号品种和金额。各接纳单位在接纳拾得人送交的丢失物时,应当一起向拾得人开具送交丢失物的相关凭据。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则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收据》。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丢失资产后,能够按下列规则查询、认领:

(一)在大街或许公共场所丢失的,向丢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丢失的,向丢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拾遗物品处理机构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丢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拾遗物品处理机构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丢失物的,能够向丢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许公安(分)局查询。

(二)丢失物现已抄获而且核对事实的,能够处理认领手续。认领丢失物时,个人须凭自己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收取;单位凭收取人有用证件和单位授权托付书收取。

(三)托付别人代领丢失物的,应当凭权力人的托付书、权力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收取。

(四)权力人领回丢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许有关部分付出保管丢失物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能够确认权力人的,应当及时告诉其收取;无法确认权力人的,应当揭露发布认领公告,揭露认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务;物品进行评价、拍卖、变卖,所得金钱上缴同级财务,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许价值细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许其他简单蜕变腐朽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金钱妥善保存并发布认领公告。拍卖、变卖金钱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务。现已过保质期(有用期)的食物、药品、化妆品等物品,能够由公安机关挂号造册后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对拾金不昧或许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则予以奖赏和表彰:

(一)公安机关按拾获资产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赏,所需经费归入实施奖赏单位部分预算统筹安排。其间,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价价值核算奖赏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付出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践数额核算并付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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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作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条冒领、移用、并吞丢失物,以及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使丢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拾遗物品接纳单位应当加强对拾遗物品的处理,处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用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则实施前参照本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