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生银行召开了该行第四届二十六次董监事会抉择,对《公司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关于现金分红,修正后的《公司规章》规则:公司在盈余年度应当分配股利。本行年度赢利分配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赢利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完成的年均可分配赢利的百分之三十。而正是这一修正,招来了外界的“胡乱猜想”,以为民生银行修正分红规章意在为其增发再融资做准备。(见3月10日《证券日报》)

其实,外界的猜想也并非是彻底的胡猜乱猜。由于民生银行此番对《公司规章》分红条款的修正与证监会规则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中对分红条件的要求彻底符合。在上一年10月9日出台的《关于修正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则的决议》中,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法累计分配的赢利不少于最近三年完成的年均可分配赢利的百分之二十”修正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法累计分配的赢利不少于最近三年完成的年均可分配赢利的百分之三十”。因而,面临民生银行在《公司规章》中对现金分红条款作出的相同的修正,人们作出“为再融资做准备”的猜想应该并非是“胡乱猜想”。

实际上民生银行大可不必对外界的猜想加以责备。即使分红条款的修正是为再融资做准备的,那也没有什么不对。笔者依然要为民生银行修正规章分红条款的做法叫好!

首要,民生银行修正《公司规章》分红条款的做法是遵循落实《关于修正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则的决议》的精力。正如民生银行董秘办人士在承受记者采访时所表明的那样,咱们是按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做的,把“现金分红”方针列入公司规章。监管层有新规,咱们的公司规章都是要做出相应修正的。君子坦荡荡。遵循监管部门的文件精力,民生银行的做法没有错。

其次,民生银行修正《公司规章》分红条款的做法有利于添加出资者的现金报答。就出资而言,出资者出资上市公司股票为的是得到相应的出资报答,而现金分红则是上市公司给予出资者的最主要的出资报答。因而,民生银行能明确地把“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赢利应不少于本行最近三年完成的年均可分配赢利的百分之三十”写进《公司规章》里,这是有利于给予出资者以现金报答的。尽管这一条款也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条件,但就分红自身而言,仍是给予了出资者相应的出资报答的。

其三,民生银行修正《公司规章》分红条件的做法即使是为再融资做准备的,那也不是什么罪行。究竟融资功用是股市的基本功用之一。上市公司的开展也需求再融资。为了上市公司的开展,上市公司推出再融资计划,这是不移至理的工作。作为出资者来说,要对立的不是再融资自身,而是再融资计划是否合理的问题。假如再融资计划合理,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开展,又为出资者添加了出资的时机,何乐而不为呢?

其四,民生银行修正《公司规章》分红条件的做法之所以值得必定,还在于民生银行即使是不给出资者现金分红,或分红份额达不到30%,相同并不影响民生银行的再融资。由于30%的分红份额约束,仅仅只是针对有揭露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的。实际上关于那些非揭露再融资(比方定向增发)的公司来说,底子就不受此限制。而且非揭露再融资条件远远低于揭露再融资的条件,而且再融资的手续也要简洁许多。所以,民生银行真要再融资,即使是不向出资者分红,也能够挑选定向增发的方法来进行。也正是根据定向增发这一非揭露再融资方法的存在,因而这就更显民生银行修正《公司规章》分红条款做法的可贵之处。所谓“为再融资做准备”的猜想也就不攻自破。

钱生钱(浦银价值成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