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出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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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现实: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制造,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从头假造出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出产批号或实践出产日期;三是运用过期原液出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则办法对制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出产药品运用的离心机改变未按规则存案;六是毁掉出产原始记载,假造虚伪的批出产记载;七是经过提交虚伪材料骗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现实而毁掉硬盘等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药品出产质量管理标准》《药品出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行政处罚统辖有关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吊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出产许可证》;没收违法出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出产、出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合计91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出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长生被罚没款9股票配资专员1亿 并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