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珠6月27日公告,收到公司股东许德来日前收到开源证券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实行裁决书》((2021)陕01执176号之四)及《协助实行通知书》((2021)陕01执176号之二)。鉴于《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初2086号)恳求人开源证券与被恳求人许德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决书已收效,许德来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开源证券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恳求实行。实行标的为:本金16,788,105.57元、违约金341,543.54元以及利息、本案实行费83,377元。

实行中经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执176号之一实行裁决书依法冻住了被实行人许德来名下有持有的股票算计3,865,400股,因被实行人许德来至今未自觉实行本案责任,恳求人开源证券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恳求,恳求将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冻住的无限售流通股算计3,865,400股变为可售冻住,并允许开源证券按照相关证券交易规则予以变价。另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粤04民初107号裁决书依法冻住了被实行人许德来(冻住编号SX0004702)持有的ST中珠股票算计3,865,400股,系榜首顺位冻住,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商,该院于2022年4月25日复函赞同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交本案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变价被实行人许德来持有的ST中珠3,865,4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司法实行已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7日实行结束。公司股东许德来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珠集团为共同行动听。本次司法实行前,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9,757,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9%;许德来持有公司股份3,8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4%;算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3%。本次司法实行后,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9,757,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9%,许德来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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