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新城控股公告

新城控股在山东济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胶葛,近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断定书,断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村。2015年11月,新城控股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签定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协作开发协议,约好两头协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承认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具体协作办法为:银丰置业在A组团地块经营性用地出让时,为各宗地单独树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公司取得地块国有制作用地运用权证后,银丰置业协作新城创置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银丰置业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新城创置持有项目公司70%股权,项目公司由新城创置运营处理,银丰置业担任协作和监督。两头按照本协议约好通过一同经营项目公司的办法来进行协作,按照本协议约好同享收益,承担风险。

2018年1月29日,银丰置业竞得上述地块,但未按两头协议约好、实施树立项目公司及协作开发职责。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并恳求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实施。随后,山东高院判决将上述土地查封,查封期三年。

2018年11月9日,山东高院做出一审断定,即革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定的《协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驳回新城创置关于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实施协作开发职责的诉讼恳求。因不服一审断定效果,新城创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改动诉讼恳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5亿元,二审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有必要留心一下的是,在一审断定之前,银丰置业曾于2018年8月提出反诉恳求,认为《协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实施,该“政府原因”归于《协作开发协议》约好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革除合同。一同,银丰置业认为在《协作开发协议》签定后、在协作地块土地运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承认的土地出让价格产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产生严峻改动,出现方式改动实际。

b7109(中国银河证券下载)

山东是新城控股近年在“以上海为中枢,长三角为中心,并向珠三角、环渤海和中西部区域进行全国扩张”的“1+3”战略下关键布局的区域之一,现在在山东有14个项目。关于此次案件败诉,新城控股称“经公司概括判别,本次案件估量对公司本期获利或期后获利不会产生严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