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金融讯7月9日,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阳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处以罚款3万元。

决定书显现,阳光财险未经许可私行改变经营场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八十四条规则:

稳妥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经稳妥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一)改变称号;

(二)改变注册本钱;

(三)改变公司或许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四)吊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许兼并;

(六)修正公司章程;

(七)改变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本钱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许改变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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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则:

稳妥公司违背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则的,由稳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