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定书》((2020)粤03民终14605号)。上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运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58号民事判定,提出上诉。

周某洁、杨某坤的一审诉讼恳求为:1、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起承当违约损害补偿职责3154元;2、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杨某坤交还快递服务费15元;3、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当诉讼费用。

一审判定成果为:一、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洁交还运费15元;二、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洁、杨某坤补偿丢失3154元;三、驳回杨某坤的其他诉讼恳求。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诉,上诉恳求为:1.吊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958号民事判定,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为运送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托寄物品的品种及数量;二、上诉人应承当何种补偿职责。

关于托寄物品的品种及数量。法院以为,周某洁、杨某坤建议邮递物品是总价值为3154元的化妆品,并供给了网购订单、与卖家聊天记载、付款记载等依据,上述依据与周某洁、杨某坤关于其网购了涉案化妆品并经过圆通公司邮递至深圳的建议逐个印证,以上依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丢掉物品的品种、数量及价格。

圆通公司虽对托寄物品的品种及数量不予认可,但未供给相反依据予以辩驳。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关于托寄物品及其价值的建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承认。

关于上诉人应承当何种补偿职责。上诉人圆通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丢掉涉案物品,且未能对物品丢掉原因作出合理解说,其应对物品的灭失承当补偿职责。圆通公司建议其应依照未保价的快递运送服务条款补偿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丢失,但圆通公司未提交依据证明其快递运送服务条款中有关于保价、未保价会差异补偿的相关内容,亦未提交依据证明其已选用合理方法提请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留意且被上诉人知悉赞同相关条款,故该未保价物品补偿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具备约束力,上诉人抗辩要求其依照未保价服务条款补偿被上诉人丢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定上诉人圆通公司补偿被上诉人周某洁、杨某坤丢失3154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承认。

我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8.21亿元,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600233.SH)的全资子公司。

[050009基金今天净值]3154元化妆品运送丢失 圆通被判原价赔偿不服上诉称未保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