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福永证券开户,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3号文)的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12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2,003,450,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9,824,7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3,625,7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6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威机电”)、东莞市兆威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东莞兆威”)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宝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辖属艺园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东莞兆威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兆威机电、东莞兆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福永证券开户;兆威机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中国银行深圳艺园路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之二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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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兆威(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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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国振、黄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6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