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002427, *ST尤夫(002427.SZ)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002427,尤夫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为此002427,证监会拟决定:对尤夫股份处以6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处以60万元罚款002427,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多位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至少有100多名投资者启动了索赔。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些投资者已委托律师向*ST尤夫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杭州中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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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准备了两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江文强律师12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年1月18日,尤夫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从那时起,江文强团队就开始介入投资者索赔事宜。

截至最近一个交易日,3月13日收盘,*ST尤夫报8.35元,股价距离最高时的34.86元(前复权),已下跌约75%。

涉嫌多项信披违规

签订购销合同不交货,上市公司3个亿被转走

证监会查明,2018年1月2日,尤夫股份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高性能”)向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祈尊”)中信银行账户转入3亿元资金。同日,该笔3亿元资金经上海祈尊中信银行账户划转至颜静刚控制的上海樘嵘贸易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再划转至与颜静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丁红的光大银行账户,前述资金划转操作均在15分钟内完成。第二日,尤夫股份按照颜静刚的安排以尤夫高性能的名义与上海祈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3亿元。上海祈尊否认与尤夫高性能存在贸易往来。截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2018年6月25日,上海祈尊未交付货物。

但是,尤夫股份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还查明,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深圳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尤夫”)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共2份,尤夫股份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共4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7.30亿元。2017年全年,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6.2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01%。

根据规定,尤夫股份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过,尤夫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尤夫股份与颜静刚或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等作为共同债务人,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总额达2.7亿元。前述借款合同、借据均未约定各债权人按份承担债务。根据规定,尤夫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或有负债相关的信息。不过,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股民损失十分惨重

28.05元买入不久即下跌并戴帽

不到一年跌到6.31元卖出

因存在重大事项待核实,*ST尤夫2018年1月18日起停牌。停牌期间,*ST尤夫先是遭遇公司及颜静刚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双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后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还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当时,*ST尤夫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中表示,公司卷入了16起诉讼案件,涉及的总金额高达8.42亿元,其中12起为民间借贷纠纷。

一连串的重大打击导致*ST尤夫股价自2018年3月23日复牌至2018年5月7日,连续走出27个“一字板”跌停,股价累计跌幅达75.03%,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来自四川省成都市的雷铭(化名)今年47岁,是尤夫股份的一名投资者。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已有近20年炒股经历的他,每买一只股票都会好好研究一番,“当时我买时,该股票还叫尤夫股份。”2017年10月11日,他购买了该公司7000股,每股价格为28.05元,共花费19.6万元。“买完之后,就开始下跌,甚至戴起‘ST’的帽子。”到2018年7月5日,他不得不以6.31元/股的价格卖掉,“不到一年亏损了15万。”

雷铭只是*ST尤夫众多损失惨重的投资者中的一个。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江文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8年1月18日,尤夫股份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其所在团队于2018年开始征集索赔:一方面接受投资者的索赔咨询,另一方面着手对该公司的财务、股票走势、法律诉讼等情况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已有数十名投资者委托江文强律师起诉、维护权益,涉及金额从几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年龄结构在25岁至70岁之间,分布于全国各地。

江文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估后,他们将索赔者登记的条件设置为: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2018年1月18日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该区间是根据尤夫公司情况,并结合司法实践暂定的索赔条件,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江文强补充说,这也是根据证监会10日发布的告知书情况及司法实践来预估的一个时间段。

“目前我们正在准备诉状及证据的搜集等工作,待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们将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由向杭州中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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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提供的诉状截图

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也从两年前开始征集投资者的索赔线索,“目前已有包括雷铭在内的100多人进行了登记。”据透露,涉及投资金额最高的为4000多万元,最低有5000元多。“该公司受到证监会处罚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就会向杭州中院提交立案材料,起诉颜静刚本人和上述公司。”吴立骏表示,“颜静刚在2018年时曾经承诺过,若立案调查致*ST尤夫经济受损,他全额赔偿。”

代理律师分析

“三日一价”或是焦点 案件一般持续2年

该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将会面临哪些焦点呢002427

江文强向红星新闻记者分析认为,根据以往经验来看,此类案件一般会持续2年左右、甚至会更长。“最大的焦点或许是‘三日一价’的确定问题。”

据介绍,“三日一价”具体指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一般情况而言,只有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这个区间段买进并且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该股票,导致其亏损的才能达到索赔条件。”江文强说,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公式为:(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符合条件的股票数量。另外,卖出均价的计算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在揭露日和基准日之间有卖出股票的,根据实际卖出价格计算卖出均价;第二、在基准日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按照基准价计算卖出均价。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三日”的具体日期通常会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特别是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确定争议很大。“我们认为揭露日或更正日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实质要件:一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披露,二是风险被释放出来,通常体现为股价的断崖式下跌。”据介绍,由于各地法院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不同案件的特殊性,揭露日的确定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江文强还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着“不诉不赔、起诉可能获赔”的现象。吴立骏律师也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许媛 李晨

编辑 白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