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构成何种撤裁事由?(陕西案例)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微信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

  联系电话: 010-64896300

  投稿及评论邮箱:arb@huanzhonglaw.com

  【小编提示】

  1.直接回复“目录”二字,获取已发文章目录。

  2.欢迎添加个人微信号huanzhongsszc,主页君拉您进环中商事仲裁读者群二群进一步交流。

  【导读】

  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有时会选择变更仲裁请求,而仲裁请求的变化会引起仲裁费用和仲裁庭审理范围的变动。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首先,申请人选择增加仲裁请求金额,却又未按照仲裁规则补交仲裁费,仲裁庭如对增加后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构成何种撤裁事由?其次,放弃程序异议权问题。

  一、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17

  当事人:申请人: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涉及裁决: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第269号裁决

  二、申请人的撤裁理由和被申请人的抗辩

  (一) 申请人的撤裁理由

  申请人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裁字第269号裁决。

  理由如下:

  1. 仲裁委对被申请人未交纳仲裁费用的仲裁请求无权仲裁,但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包括被申请人未交纳仲裁费用的请求,违反《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2. 仲裁庭组庭程序违法,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书应予撤销。

  (二) 被申请人的抗辩

  被申请人答辩称:

  1.对于被答辩人关于答辩人未缴纳增加部分请求仲裁费用的辩驳意见

  在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答辩人当庭增加了仲裁请求,并在庭后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补交了增加部分请求的仲裁费用,且有票据为证。

  2. 对于被答辩人关于仲裁庭组庭程序违法的辩驳意见

  被答辩人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均未对仲裁庭组庭程序提出过异议,应视为放弃异议的权利。

  三、审查查明的事实和法院意见

  (一)审查查明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

  1. 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书中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租赁费损失为柒拾万元整,2015年11月4日通过银行交纳的仲裁费为20650元,与仲裁裁决书中的仲裁费一致;2015年12月21日仲裁庭审理时,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的租赁费损失变更为壹佰陆拾贰万元整,首席仲裁员明确告知“请申请人在七日内补齐仲裁费用,逾期将视为放弃变更增加的仲裁请求”,2016年3月11日,通过银行补交仲裁费8210元。

  2. 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4日分别给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及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仲裁受理或应诉通知书、空白组庭方式声请书、空白选定仲裁员表等仲裁材料;2015年12月2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主任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为由,指定了首席仲裁员;而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日期则为2015年12月4日。

  (二)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

  关于对变更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仲裁及补交仲裁费用问题,2015年12月21日仲裁庭审理时,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的租赁费损失变更为壹佰陆拾贰万元整,首席仲裁员明确告知“请申请人在七日内补齐仲裁费用,逾期将视为放弃变更增加的仲裁请求”;虽然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庭审中提交了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的补交仲裁费的收款收据(注:仲裁卷中无该证据),但仲裁卷中有2016年3月11日通过银行交纳的仲裁费8210元的证据;延安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裁字第269号裁决的仲裁费为20650元,并不含仲裁卷中有2016年3月11日通过银行补交的仲裁费8210元;故仲裁庭对变更增加的仲裁请求也予以裁决,属于无权仲裁。

  虽然《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受理或者应诉通知之日起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指定仲裁员”,但2015年12月2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是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为由进行的,而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日期则是在2015年12月4日,故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延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原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延安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履行《解除<合同书>协议》仲裁一案时,仲裁庭的组成及对变更增加的仲裁请求也予以裁决,均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裁字第269号裁决。

  四、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本案仲裁庭裁决超出仲裁请求范围

  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按照规则的要求预缴了相应的仲裁费。这种前提在增加仲裁请求时同样适用,如果当事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金额,但却没有在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补缴仲裁费,则当事人增加的仲裁请求金额部分视为未受理,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增加仲裁请求金额。仲裁庭审理的仲裁请求仍为增加前的仲裁请求。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金额,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期补缴仲裁费以及逾期补缴的法律后果,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费后及时出具受理通知。在审理增加后的仲裁请求前,也应注意核查当事人是否按期补缴仲裁费。本案中,仲裁庭尽管告知了当事人按期补缴仲裁费以及逾期补缴的法律后果(视为放弃增加仲裁请求金额),但在当事人没有就增加的仲裁请求金额补缴仲裁费的情况下就对增加后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决,该裁决应认定为超出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2.“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关系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将“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明确列为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但“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不同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裁决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并不必然导致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在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与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一案(关于本案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环中商事仲裁”往期文章:案例评析|北京四中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最新实践(2015年6月))中,北京四中院在该案裁定书【(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108】中指出,“裁决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和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增加了仲裁请求金额,但仲裁事项仍为租赁费损失,仲裁庭的裁决虽然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

  3.“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构成“无权仲裁”还是“违反法定程序”?

  “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本身并非独立的法定撤裁事由,但其有可能触发《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项下规定的法定撤裁事由。关于其所触发的法定撤裁事由,目前主要有“无权仲裁”和“违反法定程序”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权仲裁”不仅包括仲裁庭就法律规定不可仲裁的事项进行了裁决,还应包括“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但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这种情形,因此“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构成“无权仲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院认为“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以及赔偿责任作出裁决,确实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属于超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超出当事人的请求显然不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那么由此看来,最高院的观点偏向于认为,该种情形属于无权仲裁;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对仲裁请求审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已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缴纳了相应的仲裁费,在缴费之前,仲裁庭有义务拒绝审理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对未经缴费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审理,则违反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延安中院实际上也在这两种观点之间摇摆,其在定性时认为仲裁庭“无权仲裁”,在结论部分又将其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此问题,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4.关于放弃程序异议权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另一问题是放弃程序异议权的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主任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为由,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并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而申请人也是在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之后才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显然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在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程序异议权的放弃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发现仲裁程序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则或者仲裁法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如果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没有对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提出过异议,则很有可能无法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裁。

  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由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主办,分享国内外商事仲裁的实务、资讯和研究。环中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一家长期在商事仲裁和贸易救济领域深耕细作的专业化精品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