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邱毅

  

  

  说实话,阿里巴巴比我的老婆更了解我有多少钱;比我的老板更知道我有没有在专心工作;比我的狐朋狗友更了解我的真实需求……。当然,其实顺丰也很了解我,它知道我有几个住处,知道我的办公地址,知道我的手机号码,甚至还知道在情人节那天我给悄悄给谁买了礼物……

  在“六一”这个属于所有孩子和童心未泯的大人的欢乐节日里,突然看见了这条有点不应景的新闻——“顺丰突然‘封杀’淘宝!物流信息彻底关闭”。What happened? 这还让不让众多宝宝们在节日里愉快地购物,愉快地生活了?

  从这条新闻标题本身看,顺丰是主动挑起事端而且是比较霸道的一方,不过从事件双方到目前为止透入出来的信息的看,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据天猫商家介绍,目前天猫后台的API数据接口已经对顺丰关闭,天猫和淘宝无法知道包裹的签收状态,可能导致商家无法收到货款。具体而言,目前该事件对消费者影响并不大,消费者可以从卖家获得订单号去顺丰官网查询物流信息。相对而言,菜鸟物流影响更大,因为其将无法监控订单的状态和数据,也无法确认卖家商品是否处于发货状态。对于此事,顺丰宣称:“丰巢在2016年跟菜鸟开始合作,此合作在2017年3-4月续约的过程中,菜鸟提出所有快递柜信息的触发必须通过菜鸟裹裹,取件码信息无条件给到菜鸟,丰巢需要返回所有包裹信息给菜鸟(包括非淘系订单)。丰巢难以接受以上合作条款。今年5月,菜鸟提出,以数据安全为由停止对丰巢的合作,并在6月1日0点下线丰巢接口信息。”顺丰还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声明:

  

  从目前双方的陈词看,基本可以还原事情的简单逻辑,菜鸟要顺丰的数据,顺丰不给,然后双方就闹掰了。菜鸟说:我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你必须把我要的数据都给我;顺丰说:非淘宝系订单的数据与你无关,我没必要给你。在我看来,在这场争斗的过程中,双方都是打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幌子在赤裸裸的损害“客户利益”——淘宝、天猫上使用顺丰的商家、消费者的实际利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其实,阿里和顺丰作为电商产业链中重要环节的服务提供商,共同为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两大巨头之间的业务范围不断交叉(在零售、物流等领域),彼此之间的正面竞争已经展开。在此事件中,数据资源成为此次双方角力的核心。这是一个“数据为王”的大数据甚至是全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在2017年5月22日刚刚结束的菜鸟网络GSLS全球智慧物流峰会上,马云说了一个小目标:——中国很快会面临一天10亿个包裹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呢?马老板如是说,“未来物流背后的支撑是数据流,真正的物流实际上一定是数据的沟通,一定是数据化的物流。所有大的物流公司,如果你们的数据不能通起来,那么最后灭掉你们的一定是数据通的那些小的物流快递公司。所有物流快递公司,要把数据当回事,但是数据当回事绝对不等于大家去霸占数据,而数据只有分享,共享和分享做得越好的企业,越容易成功。”

  

  

  (注:这两张照片来自我朋友圈中的一位赵兄。)

  如果说在这个六一儿童节之前,我们可能还不明白马老板这句话的涵义。那么通过此次事件,都应该明白了,即:不管大小物流企业都应该尽量把你的客户数据拿出来分(gei)享(wo)。很多人(特别是物流行业的人)会觉得阿里这样的要求过于霸道了,顺丰官微更是直接号召快递公司共同抵制“菜鸟无底线染指快递行业核心数据行为”。其实客户数据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在经济学看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客户数据的产权是清晰且可以转让的。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在信息经济时代,大多数人和我一样,不得不在阿里、顺丰这样的行业巨头面前做一个“裸体者”。但是,一个社会的数据资源,理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应由某一个企业所独享,更不应该由某一个企业去制定关于数据的游戏规制。

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看,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效益的共同作用下,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因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数据资源的规制政策,明确数据资源的产权,以及各类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合法途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以下借鉴在自然垄断产业相关环节内导入竞争性力量的基本思路,提出实施政府规制的三类模式。

端口接入规制

该规制模式要求政府在允许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端口接入政策,强制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向其它处于流通业中的弱势企业公平地提供接入服务。一旦某个网络交易平台(第Ⅰ类平台)在流通领域的某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形成了其它企业所不具备的垄断势力,就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端口接入规制。如图1所示,当网络交易平台在上游业务环节具有垄断性的竞争优势之后,它就有可能依托其在上游环节中的垄断地位,通过拒绝其它企业接入,或者向其索取高额端口接入费的方式,在下游的竞争性市场领域也形成独占优势,并损害最终消费者的福利。这就要求政府规制者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以防网络交易平台采取各种措施,拒绝或限制向竞争企业提供接入服务的反竞争行为,因此该类政策的核心应该是规定与实际成本相符的端口接入费用(甚至可以要求免费接入,或者接入费用完全由政府买单)、允许接入企业的数量(某些领域可以要求不设企业数量的上限)和尽可能详细地端口接入服务的质量标准。

业务范围规制

该规制模式不允许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垂直一体化经营,从而迫使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向与它处于同一纵向产业领域内的其它竞争性企业提供接入服务。当某个网络交易平台(仍然属于第Ⅰ类平台)很容易通过隐藏信息的方式,绕过政府对端口接入的规制,为企业内的其它业务部门争取竞争优势,而政府又很难发现并对其实施惩罚时,就应当实施业务范围规制,将该企业的业务仅仅局限于垄断业务内。此外,考虑到企业内部交叉补贴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相关政府部门难以制定细致的规范并实施监督,因此,限制此类企业的业务范围是较为合适的做法。业务范围规制的政策实施较为简单,只需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实施纵向切割,并严格禁止其在竞争性领域开展混业经营。这有利于消除实行第一种政策时,垂直一体化经营企业在竞争性业务领域可能采取的歧视行为,即对本企业的经营单位和其他竞争企业采取差异性行为,以排斥竞争企业。但是其不利的一面是可能牺牲了范围经济所带来的好处,与此同时,为防止该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其它公司收取高额接入费或向消费者收取高价,还应该在产业链的连接环节,使用相应的端口接入规制与之相配合,这就增加了政策实施的复杂程度。图2显示了网络交易平台处于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时的两种业务范围规制状况,当网络交易平台处于产业链中间位置时,需要同时对其连接上游和中游两端的端口实施接入规制。

网络互通规制模式

  该规制模式鼓励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开展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平台客户之间正的网络外部效应,刺激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第Ⅱ类平台)之间以互利互惠为动机主动实行联网,即每家企业的局部垄断性业务不仅向本企业内的竞争性业务单位开放,而且也向其它网络交易平台的竞争性业务单位开放。网络互通规制与第一类端口接入规制的区别在于,后者强调通过行政手段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其它企业公平公正地提供接入服务,而前者强调以效益激励为主、政府鼓励为辅的方式,促使网络交易平台之间放弃“各自为营”的做法,从而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如:在国内外的信用卡领域,各大银行之间通过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规避某些消费者的恶意透支行为;在电信领域,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运营商被要求做到网络的互联互通。但是,目前在网络交易领域,这方面的互通规制仍较少,如:阿里巴巴的淘宝集市和腾讯的拍拍网之间就可以展开客户信用共享、商户信息共享等某些方面的合作。图3显示了两家均势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上游、下游业务环节均处在可竞争状态,为了互相争取客户,两家企业的上、下游业务本应处于自然互通的状态。但是,由于这两家企业都在产业链的中游环节形成了垄断势力,如果采取“各自为营”的策略,二者都将禁止自身企业内的可竞争性业务与对方的可竞争性业务互通,其原因在博弈论最经典的“囚徒困境”中可以得到解释:理性个体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结局可能是集体意义上的不理性。为打破“囚徒困境”的僵局,必须要在二者之间建立互信,而最重要的初始互信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政府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此后,在互惠互利的刺激下,两个平台会自发地开展更广泛地合作,合作方互信过程的建立与深化可以由合作博弈理论的“一报还一报”策略进行解释。

注:本文部分观点曾发表于

《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垄断行为的政府规制研究》

(《中国流通经济》,2014年第5期)

  本文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文社科基地(工商管理)、浙商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工商大学MBA学院专业导师邱毅,转载请注明引用,标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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