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登記機關搞了股權質押登記的公司變更程序及流程

程序:

(一)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發《股權質解押備案函》。

流程:

(一)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5、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3、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Ⅱ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需要哪些手續。要去深交所辦理什么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股權質押是指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辦理股權質押手續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要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如向本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定質權,必須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應向質權人轉移股東出資證明書的占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78條第3款)

顯然,對于有限公司來說,股權質押既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也不屬于備案事項的范圍,因此無需辦理備案登記。質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記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門不需要出具生效證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要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公司法中有關不得轉讓股份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質押。質押合同生效時間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并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后,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Ⅲ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只登記不公告違法嗎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對此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嚴格貫徹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目的便在于貫徹資本三原則。因為一旦債務屆期而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公司可能因折價受償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從而動搖資本三原則。但事實上,質權的實行除了折價受償外,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以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實行質權不會影響資本三原則的貫徹。當然,這樣做可能會引發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的問題,但也不能因噎廢食。總的來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似乎顯得慎重有余而靈活不足。

(三)國有股的質押問題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為出質標的設定質權,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根據《財政部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的規定,這個審批程序是通過備案制度實現的。具體來說,以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并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這個通知對國有股質押還有如下限制: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3、以國有股質押所獲得的貸款資金,不得用于買賣股票等。

(四)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能進行股份轉讓。并非如此,因為,這一條并沒有禁止股份在規定期間內的轉讓,只是轉讓后,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無法記載于股東名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確定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如果股東名冊一直處于變動狀態,則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就無法確定。《公司法》的規定似乎沒有考慮上市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登記的事實。在證券集中托管、登記的體制下,股東名冊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礙股份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只不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股票持有人是變動不居的,而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是不變的,只有他們享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或者領取股息的權利,但不能根據這個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的申請辦理質押,除非他們也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在現階段,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為其辦理質押登記呢?因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于堵塞了他們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的結果,從小處說,不利于物盡其用,也與同股同權的法律要求相背離;從大處說,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三、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關系問題

登記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是登記本身并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它只是一個事實行為,是質押合同的履行行為,但這個事實并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關系發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關系必須首先了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地位。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開立賬戶和證券托管為基礎的各項職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證券法》使用了“職能”一詞,而非“職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具有權利的屬性是因為,《證券法》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且,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托管。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托管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其他相關服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必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有關服務申請,否則該申請人就喪失了接受服務的渠道,其合法權利將會受到限制甚至喪失,因此,辦理開戶、登記、托管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其他相關服務,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基于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職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來說,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及結算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具有法定性的委托關系。一方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接受出質人與質權人合法的登記申請,在這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受托人,受托事項是辦理質押登記;另一方面,在沒有法律對此委托關系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這種委托關系應適用合同法乃至民法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有了這樣的認識,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界定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登記中各自的責任就有了比較明確的思路。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因為證券的無紙化以及證券的集中登記、托管,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保管質物的責任已不是質權人,而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履行其對證券登記資料的善管義務。

Ⅳ 新三板股權質押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新三板的掛牌企業是要求在掛牌前,將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公司登記確權,因此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其股權的質押登記機關應該是全國股權中心

Ⅳ 合同質押和股權質押辦理機關,流程如何

法律只規定了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沒有合同質權。。。

股權質押登記,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在工商局辦理。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和沒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你可以網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程就是,你先簽質權合同,然后帶齊工商局要求的文件去工商局窗口辦理。

Ⅵ 拿公司的股權去銀行質押,銀行該去哪個部門登記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機關是工商部門。去企業注冊地工商局辦理就行了。

Ⅶ 申請股權質押登記的部門是哪個應攜帶哪些資料辦理

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股權質押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質人持股證明; (三)股權質押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