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構成犯罪嗎

只要從業了就要銷戶啊,公司會督促銷戶的。

2.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證券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判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證券從業人員做股票利潤分成怎么判刑

我來回答下
1.合法不
目前中國的證券市場只允許個人進行個人的投資,不允許投資公司代理進行投資的,所以你所做的推薦,而不是代理投資,在法律上來講還沒有嚴格的法律界限。但是國家對這種行業是需要加強管理的,如果將來客戶出現問題,法律是不講情面的。
2.個人的收入問題
我國人民的安全意識越來越強,你說的這行是越來越不好做了,很多人是不相信你們的話的,而且中央臺的焦點訪談等節目也多次播出這類投資的虧損案件。所以你的個人盈利已不如從前那么多了,而且還是有風險的,建議三思而后行。
3.說下預測股票準確率的問題
---3.1公司應該會有幾個股票分析師,但是可以肯定告訴你,80%的概率是不可能的,如果能達到80%,自己貸款做就可以了,何必給別人打工分提成。
---3.2 (80%) 但是,如果公司是私募性質的,就是公司有大量資金,自己也做股票,那么可以達到80%的預測,因為公司可以用手中的資金,在短時間將一個小盤股打到漲停,預測自然不成問題。
---3.3 行情好,預測準,行情不好,sorry,他們就把握不住局勢了

個人建議,找個好工作,好好干吧。這種工作不是長久之計,國家總有一天會規范行業的。

4. 證券公司員工炒股被發現了要拘留嗎

證券公司的員工身份比較特殊,員工炒股不太好,關于證券公司員工炒股被發現了要拘留嗎?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總稱,也有專門的種類產品,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在證券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員要注意避嫌,盡量不要炒股。其次,證券公司的員工炒股,如果被發現了是不會被拘留的,但是要被罰款。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最后,如果是一般的炒股行為可以接受,但是如果投機取巧,涉嫌金融詐騙的話,肯定是要被警方依法拘留的。

一:證券從業人員不能把消息透露給別人,而且自己本身也要注意。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總稱,也有專門的種類產品,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在證券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員要注意避嫌,盡量不要炒股。

關于證券公司員工炒股被發現了要拘留嗎?大家還有什么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5.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賠錢,怎么處罰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于1983年11月,于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并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6.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構成違反紀律嗎

在新《條例》中,第八十八條的內容是這樣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員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這便成為網絡上不少人疑慮的依據,因為在這一條中確實明確提到“買賣股票”的相關內容。不過,在這一條款的開頭規定了一個前提,即“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那么問題又來了,何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按照中青網最近的解讀,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中辦及國辦于2001年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按照《規定》,黨員干部除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等國家法律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明確禁止的以外,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除了對黨員干部本人作出限制外,《規定》還對其親屬作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這樣看來,總體而言,《規定》的精神主要是為了防止黨員干部憑借公職便利,為自己或者為親友非法牟利,股市中的內幕交易就是此類違法違紀行為的典型。

7. 證券從業人員借用他人名義炒股按照法律規定應受何處罰

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規則上明文禁止從業人員炒股,借用他人名義也算,并沒有規定如何處罰,按字面意思就應該開除出證券行業,不能在證券行業從業.

8.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會受什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9.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證券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判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計連寫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這些()話!

不是有句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10. 證券從業人員用別人帳戶炒股被查出來會受什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0)證券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判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