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赢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卢国杰、李毅、何英巧、韩军智、方园、李文才、黄立刚、刘青松、蒋海鸥、郭云沣、龙云、黄海旺、鲍广超、潘光礼、姚士国、王平虎、杨敏、杨国辉、苏健、李增科、陈细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中,卢国杰与李毅是公司副总经理,均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其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日期均在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日期之前,不存在知情后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他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1-018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4号宝捷讯工业园联赢激光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韩金龙先生有事务在身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因此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牛增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谢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赢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1、议案12、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上述第5项、第6项、第8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述第11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晓红、李静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