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房子順利過戶,深圳一女子竟然跟業主簽訂虛假告贷協議,虛構告贷131萬元,向法院提起訴訟,騙取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近来,香洲法院對這一嚴重波折民事訴訟行為進行處罰,對虛假訴訟中的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分別給予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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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通過訴訟順利過戶,結果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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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8日,珠海吳先生(化名)與深圳王女士(化名)簽訂購房合同,約定王女士以131萬元購買吳先生的珠海南屏鎮某房子。由於房子無法過戶至王女士名下,為瞭能夠順利過戶,雙方協商以告贷方法提起訴訟,然後在法院執行階段達成以房抵債的協議。

於是,吳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告贷協議,約定吳先生向王女士告贷131萬元,並以該房子作為典当,告贷期限6個月,利息每月2%。如不能還款,房子作價131萬元由王女士一切及运用。吳先生向王女士出具瞭收到131萬元的收據。落款日期均為2016年1月1日。

然後,王女士以該告贷協議和收據為證據,於2016年8月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吳先生償還告贷131萬元及利息。審理期間,吳先生、王女士及其訴訟代理人彭女士(化名)到法院調解,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法院根據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

可誰料到,正當雙方在執行階段試圖利用以房抵債宽和協議欺騙執行法官完结房產买卖時,法院因吳先生房子被查封無法完结過戶決定執行吳先生的其他財產。

此時,吳先生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自己即將面臨被法院執行財產、列入失期被執行人名單等後果。他認為,自己受人欺騙,在賣房款尚未收齊的情況下卻無端背負131萬元債務,簽署告贷協議及收據隻是對順利实行購房合同的保證,並非真實意思表明。王女士聲稱申請執行隻是為瞭過戶房產,不會形成晦气影響。王女士及另一位見證人彭女士的做法有違誠信,屬於典型的欺詐行為。雙方之前的調解書內容違反瞭自願原則,於是請求香洲法院撤銷這份調解書。

法院:

買賣雙方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應處相應罰款

香洲法院對該案進行仔細研判後決定再審。再審審理中,吳先生向法庭供给一份見證書,證明見證人見證這131萬元隻是購買房子款項不是告贷。王女士、吳先生均承認二人之間不存在告贷131萬元的事實,雙方是房子買賣關系,因擔心房子無法過戶,想以民間借貸法令關系提起民事訴訟,然後通過執行程序中以房抵債的方法將房子過戶到王女士名下。

此外,吳先生、王女士均稱,是對方與彭女士提議以借貸關系向法院起訴。

法院再審認為,王女士與吳先生之間實際為房子買賣關系,卻虛構告贷事實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企圖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達到房子過戶的意图,是典型的虛假訴訟。原審民事調解書基於虛假事實作出,應當撤銷。王女士的原審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當駁回。王女士與吳先生之間房子買賣產生的糾紛,可另循法令途徑解決。

因而,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並針對王女士、吳先生、彭女士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分別給予罰款6萬元、6萬元和5000元的處罰。王女士等三人不服處罰決定,向珠海市中級公民法院申請復議,市中院依法駁回他們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釋法】

虛假訴訟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令、法規或國傢方针謀取不合法利益為意图;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勾结;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损害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许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虛假訴訟在離婚、民間借貸、房子買賣合同糾紛等案子類型中呈上升趨勢。法官強調,虛假訴訟嚴重擾亂正常的訴訟次序,浪費瞭司法資源,還損害瞭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一向嚴厲打擊這類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违法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期望社會公眾能夠誠信訴訟,模模糊糊維護司法權威。

【采寫】何麗苑

【通訊員】張夢穎 林碧娜

【作者】 何麗苑

【來源】 南边報業傳媒集團南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