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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8日發佈,2013年12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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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首章 總 則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為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維護市場正常次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浓艳辦法》(以下簡稱《浓艳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浓艳暫行辦法》等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拟定本業務規則。

1.2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品種,適用本業務規則。

本業務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其他有關規定。

1.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公開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制止證券欺詐、內幕买卖、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參與人應當遵从自願、有償、誠實信誉的原則。

1.4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浓艳人員、股東、實際操控人,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應當恪守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業務規則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業務規定。

1.5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好、及時地发表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许严重遺漏。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浓艳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实行職責,保證公司发表信息的真實、準確、完好、及時、公正。

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義務人、主辦券商依法发表的信息,應當榜首時間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发表平臺(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佈。

1.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准则。主辦券商應當對所推薦的掛牌公司实行持續督導義務。

1.7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相關業務,應嚴格实行法定職責,恪守行業規范,勤勉盡責,誠實守信,並對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責。

1.8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浓艳准则。投資者應當具備必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才能,知悉相關業務規則,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1.9 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环绕規定交納相關稅費。

1.10掛牌公司是納入中國證監會監管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能够超過二百人。

股東人數未超過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掛牌。

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能够环绕本業務規則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掛牌。

1.1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依法對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義務人、主辦券商等市場參與人進行自律監管。

第二章 股票掛牌

2.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一切制性質的约束,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契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能够從有限責任公司建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才能;

(三)公司浓艳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清楚,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2.2申請掛牌公司應當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环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報。

2.3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掛牌申請文件審查後,出具是否赞同掛牌的審查意見。

2.4申請掛牌公司获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赞同掛牌的審查意見後,环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掛牌手續。

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其股票掛牌前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簽署掛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2.5 申請掛牌公司應當在其股票掛牌前环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发表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

2.6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约束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没有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发表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2.7 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應當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辦理悉数股票的会集登記。

2.8 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操控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免除轉讓约束,每批免除轉讓约束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免除轉讓约束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操控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的浓艳环绕前款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获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在外。

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2.9股票免除轉讓约束,應由掛牌公司向主辦券商提出,由主辦券商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備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備案確認後,告诉中國結算辦理免除限售登記。

第三章 股票轉讓

榜首節 一般規定

3.1.1股票轉讓选用無紙化的公開轉讓办法,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办法。

3.1.2 股票轉讓能够采纳協議办法、做市办法、競價办法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办法。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赞同,掛牌股票能够轉換轉讓办法。

3.1.3 掛牌股票采纳協議轉讓办法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供给调集競價轉讓组织。

3.1.4掛牌股票采纳做市轉讓办法的,須有 2 傢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供给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佈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報價價位和數量范圍內实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办法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还有規定的在外。

3.1.5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證券轉讓供给相關設施,包含买卖主機、买卖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讯系統等。

3.1.6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證券轉讓,應當先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获得轉讓權限,成為轉讓參與人。

3.1.7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

遇法定節假期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布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3.1.8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约束。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还有規定的在外。

3.1.9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托付署理協議。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环绕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辦理。

3.1.10主辦券商承受投資者的買賣托付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环绕投資者托付的時間先後順序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3.1.11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

賣出掛牌公司股票時,餘額缺乏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1.12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公民幣。

3.1.13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根據市場需求,調整股票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1.14 申報當日有用。投資者能够撤銷托付申報的未成交部分。

3.1.15買賣申報經买卖主機成交確認後,轉讓即告建立,買賣雙方必須承認轉讓結果,实行清算交收義務,本規則还有規定的在外。

3.1.16中國結算作為模模糊糊對手方,為股票轉讓供给清算和多邊凈額擔保交降服務;或不作為模模糊糊對手方,供给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3.1.17投資者賣出股票,須托付署理其買入該股票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托付另一傢主辦券商賣出該股票,須辦理股票轉保管手續。

3.1.18投資者因司法裁決、繼承等特别原因需求辦理股票過戶的,环绕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轉讓信息

3.2.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佈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发表平臺或其他媒體予以公佈。

3.2.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浓艳和發佈。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佈、运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运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赞同不得將轉讓信息供给給其他機構和個人运用或予以傳播。

3.2.3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根據市場發展需求,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隨即時行情發佈。

證券指數的設置和編制办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節 監控與異常情況處理

3.3.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股票轉讓中出現的異常轉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並能够視情況采纳盤中臨時中止股票轉讓等办法。

3.3.2發生下列轉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悉数轉讓不能正常進行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決定單獨或同時采纳暫緩進入清算交收程序、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办法: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情;

(三)技術毛病;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3.3.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暫緩進入清算交收程序、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布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決定恢復轉讓,並予以布告。

因轉讓異常情況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采纳的相應办法构成損失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3.4 轉讓異常情況處理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拟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四章 掛牌公司

榜首節 公司浓艳

4.1.1掛牌公司應當环绕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相關業務規定完善公司浓艳,確保一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相等位置,充沛行使合法權利。

4.1.2掛牌公司應當依據《公司法》及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規定拟定公司章程並发表。

掛牌公司應當环绕公司章程的規定,規范严重事項的內部決策程序。

4.1.3掛牌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及其操控的其他企業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4.1.4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及其操控的其他企業應切實保證掛牌公司的獨立性,不得使用其股東權利或许實際操控才能,通過關聯买卖、墊付費用、供给擔保及其他办法直接或许間接侵吞掛牌公司資金、資產,損害掛牌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4.1.5掛牌公司董事會做出的對公司浓艳機制的討論評估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发表。

4.1.6掛牌公司能够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節 信息发表

4.2.1掛牌公司應當环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相關規定編制並发表定时報告和臨時報告;上述文件发表前,掛牌公司應當依據公司章程实行內部程序。

掛牌公司應當环绕《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还有規定的在外。

掛牌公司發生的或许與之有關的事情沒有達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发表標準,或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沒有具體規定,但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情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或许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发表。

4.2.2若掛牌公司有充沛依據證明其擬发表的信息屬於國傢機密、商業隐秘,或许導致其違反國傢有關保密法令、行政法規規定或许嚴重損害掛牌公司利益的,能够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豁免发表或实行相關義務。

4.2.3掛牌公司應當拟定並執行信息发表事務浓艳准则。

掛牌公司設有董事會秘書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发表浓艳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掛牌公司應指定一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发表浓艳事務,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負責信息发表浓艳事務的人員應列席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4.2.4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義務人應當對其发表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承擔責任。

4.2.5掛牌公司、相關信息发表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走漏內幕信息。

4.2.6主辦券商應對掛牌公司擬发表的信息发表文件進行審查,实行持續督導職責。

4.2.7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義務人已发表的信息進行審查。

4.2.8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景象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股票轉讓實行風險警示,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加註標識並布告: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许無法表趁火打劫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景象。

第三節 股票發行

4.3.1本業務規則規定的股票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契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浓艳要求的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股票發行能够采纳路演、詢價等办法選定投資者。

4.3.2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應當契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浓艳、信息发表等規定。

4.3.3环绕《浓艳辦法》應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掛牌公司在获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後,环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掛牌手續。

4.3.4 环绕《浓艳辦法》豁免申請核準的股票發行,主辦券商應实行持續督導職責並發表意見,掛牌公司在發行驗資完畢後填報備案登記表,辦理新增股份的登記及掛牌手續。

4.3.5申請掛牌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同時股票發行的,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发表。

第四節 暫停與恢復轉讓

4.4.1掛牌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直至按規定发表或相關景象消除後恢復轉讓:

(一)預計應发表的严重信息在发表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走漏,或公共媒體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或许或已經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二)触及需求向有關部門進行方针咨詢、计划論證的無先例或存在严重不確定性的严重事項,或掛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求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其他事項;

(三)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买卖所上市,或向證券买卖所申請股票上市;

(四)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五)未在規定时限內发表年度報告或许半年度報告;

(六)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免除持續督導協議;

(七)出現依《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條規定闭幕的景象,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宽和或许破產清算申請。

掛牌公司未按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4.4.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许基於維護市場次序的需求,決定掛牌公司股票的暫停與恢復轉讓事宜。

第五節 終止與从头掛牌

4.5.1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景象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終止其股票掛牌: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其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买卖所上市,或證券买卖所赞同其股票上市;

(二)終止掛牌申請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赞同;

(三)未在規定时限內发表年度報告或许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发表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

(四)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免除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暫停轉讓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督導協議的;

(五)掛牌公司經清算組或浓艳人清算並註銷公司登記的;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景象。

4.5.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發佈布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掛牌公司應當在收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及時发表股票終止掛牌布告。

4.5.3對因本業務規則 4.5.1 條第(三)、(四)項景象終止掛牌的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為其供给股票非公開轉讓服務。

4.5.4導致公司終止掛牌的景象消除後,經公司申請、主辦券商推薦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赞同,公司股票能够从头掛牌。

第五章 主辦券商

5.1主辦券商是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下列部分或悉数業務的證券公司:

(一)推薦業務:推薦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掛牌,持續督導掛牌公司,為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並購重組等供给相關服務;

(二)經紀業務:署理開立證券賬戶、署理買賣股票等業務;

(三)做市業務;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業務。

從事前款榜首項業務的,應當具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

從事前款第二項業務的,應當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從事前款第三項業務的,應當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5.2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相關業務前,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赞同備案的,與其簽訂協議,出具備案函並布告。

5.3主辦券商應在获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備案函後五個轉讓日內,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发表平臺发表公司根本情況、首要業務人員情況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发表的其他信息。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業務期間,應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報送並发表相關執業情況等信息。

主辦券商所发表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並進行更新。

5.4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業務浓艳准则和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風險浓艳准则和合規浓艳准则,保证業務依法合規進行,嚴格防备和操控業務風險。

5.5主辦券商應當實現推薦業務、經紀業務、做市業務以及其他業務之間的有用隔離,防备內幕买卖,防止利益沖突。

5.6主辦券商開展推薦業務,應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和內核,並承擔相應責任。

5.7主辦券商應持續督導所推薦掛牌公司誠實守信、規范实行信息发表義務、完善公司浓艳機制。

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免除持續督導協議前,應當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並說明理由。

5.8 主辦券商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浓艳工作准则和業務流程,嚴格執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浓艳各項要求。

5.9主辦券商發現投資者存在異常买卖行為,應提示投資者;對或许嚴重影響正常买卖次序的異常买卖行為,應及時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

5.10主辦券商開展做市業務不得使用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通過單獨或许合謀,以勾结報價或彼此買賣操縱股票轉讓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5.1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主辦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持續浓艳,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記錄其執業情況、違規行為等信息。

第六章 監管办法與違規處分

6.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能够對本業務規則 1.4 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纳下列自律監管办法: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发表義務人或许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浓艳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发表;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对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免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操控人的股票限售;

(九)约束證券賬戶买卖;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办法。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合作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时限內答复問詢,环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许发表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布告。

6.2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相關信息发表義務人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6.3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浓艳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浓艳人員。

6.4主辦券商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约束、暫停直至終止其從事相關業務。

6.5主辦券商的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6.6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相關行業自律組織通報: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6.7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設立紀律處分委員會對本業務規則規定的紀律處分事項進行審核,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构成審核意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紀律處分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監管對象不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的,可自收到處分告诉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處分決定不中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7.1原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 STAQ、NET 系統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股票轉讓、信息发表等事項另行規定。

7.2本業務規則所稱“以上”、“以內”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7.3本業務規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解釋。

7.4本業務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收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註1:本文封面相片取自劉暾朋友圈,特別感謝!

註2:本文將歸檔在本公眾號的“公募基金-公募跟蹤-股轉系統”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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