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下称《告诉》),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越1年的投资者,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下称“《告诉》”),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越1年的投资者,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下称“《告诉》”),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越1年的投资者,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下称“个所税”).

昨日,三部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联合发布答记者问(下称“答问”),对该方针发布布景及部分履行细则进行阐明。依照答问,个人投资者转让股票时,将依照“先进先出”法核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盈利所得,按持股时刻长短施行差别化个所税方针,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越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别离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所税,也就是说,上述三档持股时长的投资者,实践税负别离为20%、10%和5%。

根据《告诉》,8日起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其获得的股息盈利个所税暂免征收。持股1年以内的,保持原有方针不变。

关于持股期限的核算问题,答问表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刻”,个人转让股票时,依照“先进先出”法核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一起,持股期限按天然年(月)核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接连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接连持股。

在交纳股息盈利个所税时,上市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公司派发股息盈利时,个人持股超越1年的暂免征收个所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所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我国结算根据个人持股期限核算应交税额,由券商等股份保管组织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我国结算,我国结算如期划付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别的,在施行范围上,根据《告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公司的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也同步调整,挂牌公司股息盈利计税规范与上市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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