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股东是否能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问题咨询的人十分之多,网络上的答复也是十分多。可是,每一个答复都是十分简略和浅薄,给人很不定心的感觉。重复查找,可是仍是没有找到相关的值得信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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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笔者的一个参谋单位也涉及到有延聘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司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向。为了对自己的参谋单位担任,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化的研讨和我剖析,查阅了很多的文件材料,得出的结论是:非公司股东也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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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结合相关规则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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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由董事长、履行董事或许司理担任,并依法挂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处理改变挂号。”

依据这一条法令规则,咱们能够知道这几个信息:(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能够也应当依照公司规章规则的;(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履行董事或许司理担任;(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求依法挂号;(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进行改变挂号。

其次,咱们再看公司法对“董事长”、“履行董事”、“司理”又是怎么规则的。

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安排”相关章节第三十八条,关于“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的规则中对股东会的职权有清晰的规则,其间一项是“推举和替换非由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公司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能够有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员工大会或许其他方式民主推举发生。”由此可知,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公司的“董事”纷歧定是股东,完全能够对错股东,比方“员工代表”。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可是,本法第五十一条还有规则的在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发生方法由公司规章规则。”而,依据《公司法》榜首百一十条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整体董事的过半数推举发生。”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发生有必定的不同,有限公司是由规章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则有必要经过推举发生。

关于“履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履行董事招集和掌管。”第五十一条规则“股东人数较少或许规划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一名履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履行董事能够兼任公司司理。履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规章规则。”该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依据这些规则,咱们可知“履行董事”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之中,股份有限公司需求建立董事会,就不存在“履行董事”的问题。

关于“司理”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司理,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许解聘。”并且,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是“能够设一名履行董事”,并不是有必要建立一名履行董事。一起,该法规则“履行董事能够兼任公司司理”,也不是有必要担任司理。因而,请咱们留意,假如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也没有履行董事,或许履行董事不兼任司理,那么司理应该怎么发生?这在法令上却没有清晰的规则。当然,这仅仅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

那么,咱们再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司理,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许解聘。”这儿十分清晰的是“司理”归于聘任人员,显着没有股东或许董事的身份要求。虽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也没有履行董事,或许履行董事不兼任司理,“司理”应该怎么发生的问题在法令上没有清晰的规则,可是咱们不难看出,“司理”纷歧定非要股东担任,也就是说非股东照样能够担任“司理”。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则司理能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显着非股东当然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已然非公司股东能够担任司理,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或许不设履行董事,或许履行董事不兼任司理的情况下,司理又应当怎么发生呢?关于这个问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建立董事会,司理的发生有清晰的程序,在此不需评论。咱们只评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或许不设履行董事,或许履行董事不兼任司理的情况下司理应当怎么发生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安排,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又规则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正公司规章;(十一)公司规章规则的其他职权。”因而,笔者以为有限责任公司规章有权对公司“司理”的发生做出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或许不设履行董事,或许履行董事不兼任司理的情况下,股东会有权抉择延聘“司理”的相关事宜,并依据股东会抉择承认公司“司理”人选,修正公司规章,处理改变挂号等。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记载公司规章上。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假如需求延聘股东以外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首要需求股东会议抉择延聘非股东人士担任公司司理,再经过股东会议抉择修正规章,将延聘的司理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记载在规章之中,最终再向工商行政机关请求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

当然,股份有限公司假如需求延聘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司理,其程序愈加显着。由于我国《公司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现已清晰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设司理,由董事会抉择聘任或许解聘。”只要是董事会抉择延聘的司理,契合公司法规则的条件,能够直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依照规则程序处理改变挂号就是了。

第四,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变程序问题。

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挂号处理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发生、革职程序,应当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安排规章的规则。企业法人请求处理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应当向原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革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替换法定代表人需求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抉择。

五,非股东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从前有相关规则,并现行有用。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83号局令《公司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股东以外的人能够被推举或许聘任为董事、司理。2001年,山东省工商局从前向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做出《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请示》(局函[2001]112号),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于2001年6月29日,做出工商个字[2001]166号《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清晰“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推举或许聘任非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或履行董事的挂号请求,应予核准。”。并且,依据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整理文件后,发布【工商办字〔2010〕247号】布告:承认该文件持续保存,归于有用文件。

据此,笔者以为非公司股东也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