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4000萬“老賴案”始末:對賭下跪VS敲詐勒索藝人從商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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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能重來,2008年已經37歲的闻名藝人李亞鵬,還會跨界進軍房地產嗎?

2019年11月5日下午2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召開重審庭前會議,內容首要触及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李亞鵬等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的“4000萬合同糾紛案”。

這場備受外界關註的案子始於2015年年末,至今已有近4年光景。在此期間,訴訟雙方經歷瞭一審、管轄裁决一二審、二審、再審、重審及執行異議等復雜程序。此前的一審、二審判決均為李亞鵬方敗訴,需付出泰和友聯4000萬元債權款及利息。

由於遲遲未清償上述債務,據證券日報,李亞鵬的姓名曾於2018年10月30日短暫出現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被執行人信息”一欄中,外界也因而將李亞鵬稱為“老賴”。一個月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决該案子發回重審。再審期間,间断原判決的執行。

李亞鵬並未在11月5日的庭前會議上出面,其明星身份及“重審能否昭雪”成為外界關註焦點。據悉,庭前會議首要是交換證據,正式開庭時間没有確定。

泰和友聯托付代理人聶敏律師對時間財經表明,此次庭前會議,泰和友聯提交瞭新的證據,李亞鵬方對於泰和友聯“涉嫌敲詐勒索罪”僅是作瞭一段陳述,未提交相關證據。聶敏還說,“對發回重審有决心,本案的案子事實和法令關系還是很明晰”。

泰和友聯托付律師聶敏承受時間財經采訪

時間財經就案子重審等問題聯系李亞鵬,電話在滴瞭幾聲後,隨即掛斷。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夥人陳志高律師告訴時間財經,假如本案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存在錯誤,且重審中沒有與爭議焦點有重要關系的新的事實被查明,李亞鵬一方獲得勝訴的難度依然很大。

陳志高律師還表明,從法令和司法實踐來看,重審後的判決並不必定會改變原審判決的實質內容,也存在判決的法令依據和說理有所改變,但判決結論實質不改變的可能性。

案子始末

2008年11月,李亞鵬出資450萬元,與其兄李亞煒等人在雲南麗江登記建立雪山公司,該公司首要從事麗江當地的房產業務開發。

泰和友聯則建立於2011年12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趙宏,經營范圍包含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等。趙宏持有泰和友聯33%股份,為第二大股東。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趙宏還曾擔任北京中泰嘉華投資办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根據泰和友聯供给的版别,2012年,該公司曾與當時李亞鵬實控的雪山公司簽訂《項目协作结构協議》,約定投資6000萬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2015年,雙方簽訂《項目协作结构變更協議》,泰和友聯赞同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陽光壹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部分股份。對等條件是,李亞鵬、李亞煒等出具承諾,於2015年7月以到期債權的方式償還4000萬元。

2015年8月17日,泰和友聯向李亞鵬方發出律師函。幾天後,李亞鵬代表其他幾人出具復函,對債務與催款通知函進行確認,但請求推遲還款期限,不過之後並未付出任何款項。泰和友聯要求李亞鵬、李亞煒以及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付出4000萬元及利息等。

《律師函復函》